
以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活动
【案例简介】
2010年,犯罪嫌疑人段某及其同伙在某市秘密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一名叫魏金生的青年经段某的同伙介绍前来找工作。发现段某是做非法传销,魏某当即表示不干。段某脸色一沉,不客气地要求魏某把手机、身份证和身上所有值钱的都掏出来,还要求其交2800元加盟费。魏某拒绝,起身要走,早候在外面的七八个人围住他一阵拳打脚踢,致其两根肋骨折断。魏某寡不敌众只得求饶就范,把手机和身上的现金及一张银行卡交给他们。
接下来的日子魏金生被严密监视、屈辱难耐,于是借机冒险报警。涧河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封锁现场,对该传销窝点进行全面清剿,并在受害人的指认下抓获周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
【案件启示】
1.传销是什么?如何识别传销?
(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传销就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
(2)通俗地说,不论是打着 “连锁销售”、“特许经营”、“直销”、“加盟连锁”的幌子,还是假借直销名义,只要是以销售商品为掩护,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加盟商、业务员、优惠顾客等形式发展下线,以参加者发展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奖金的团队计酬行为,就是传销。
(3)识别传销的关键就是,凡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的,这就是传销。
2.一般传销参与者将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对于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人员面临何种法律制裁?
对于一般参与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对于积极参加者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组织、领导类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组织、领导人员如构成犯罪,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如何远离传销?
(1)要认清传销活动的本质和危害,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客观冷静的分析,自觉抵制各种诱惑,远离传销陷阱。同时,不要盲目相信身边的亲戚朋友以及熟人,要谨记传销的重要特点就是“杀熟”。
(2)遇事多看多问: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品是否货真价实;是否要求发展下线,并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是否要求形成层级关系;是否要求或变相要求交纳“入门费”、“门槛费”,以获得加入资格;所宣称的原始股、基金等投资是否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是否在国家规定的场所交易。
(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选择合法投资渠道,如:存款应到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购买股票、基金、债券应到经批准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者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