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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出让管理办法出台
时间:[2013-11-26]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项目组  点击:
近日,蚌埠市出台《蚌埠市特许经营权出让管理办法》,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将促进今后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在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及公共管理能力。
记者从市招标局了解到,今年上半年,蚌埠市就对特许经营权出让进行了成功探索,第二、第三、第四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吸引了全国范围实力排名前十名中的5家企业参与了竞争,“出让协议”的签订,为蚌埠市公共事业管理项目市场化走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此次出台的办法规定,一些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蚌埠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实行全市统筹和市与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是市或县人民政府。蚌埠市将设立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负责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决策和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主要负责拟订全市特许经营权的政策,编制全市特许经营权年度出让计划,组织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事项的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进行听证等。与此同时,市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环保、城市管理、旅游、民政、公安、林业等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将负责事权范围内特许经营权的具体工作。
 
根据办法,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三种形式: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无偿移交给授予其特许经营权的人民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将已建成项目的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无偿移交给授予其特许经营权的人民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委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此外,特许经营者经营市政公用设施的,在保证公共安全和保障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他经营者和用户按照规划要求连接其市政公用设施,收费标准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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