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商务局与李维华的关于一起特许经营案件的对话
时间:[2014-04-12] 来 源:特许经营第一网 作 者:特许编辑 点击:
绍兴商务局:
李教授你好!我是浙江省绍兴市商务局的工作人员,我们遇到一起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的案件,想就特许经营方面请教你一些问题。
李维华:
请讲!
绍兴商务局:
一个加盟商和一个品牌连锁企业的经营行为的鉴定,企业认为属于联营关系,不是特许经营,理由如下:1、企业提供产品,加盟商负责租房和经营,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2、没有收取任何额外费用。3、没有特许授权但是,我们掌握的证据显示,签订的合同名称是特许经营合同,并且里面多次提到特许经营。
这种情况是否特许经营?
李维华:
你好!我的意见是:
一、在实际上判断。仅就你所提供的字面信息来看,这个要认定是特许经营确实有难度。因为关键的一条是“3、没有特许授权”(但我不知道这个企业所为的“特许授权”指什么)。商业模式特许经营强调的是盟主要把一家店的“全部”,包括商标、商号、经营诀窍、技术等许可给加盟商使用,是一个complete的完全的复制,只是局部许可,不能认定为商业模式特许经营。
二、在纸面合同上判断。这个“品牌连锁企业”本身是有严重的问题的,比如他们认为自己“属于联营关系,不是特许经营”,但“签订的合同名称是特许经营合同,并且里面多次提到特许经营”,因此,可以基本断定,如果这家企业不是无知的话,就是刻意欺骗加盟商。
绍兴商务局:
事实情况应该是企业和加盟商都不了解特许这个概念,当时就是在特许经营的名义下签订了合同 。现在的关键应该是合同吧?要不我把合同样本给你看看,你帮我们判断一下
李维华:
好的。……
你好,因为昨天一整天的课程,所以没能及时回复。那合同我看了,一句话:根据此合同足以认定双方是特许经营的行为。这家企业的狡辩是没有道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