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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占比最多
时间:[2014-05-04]    来 源:钱江晚报     作 者:田舍郎 黄春燕  点击:

近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全市法院2013年审理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旨在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今年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商标权纠纷案依旧占比最多,有4起,分别为:嘉兴美尔凯特卫厨科技有限公司与余某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诉陕西明珠家居产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吉帅祥实业有限公司、王某、藤某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株式会社蒙特罗莎诉吴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入选了2起。当前,嘉兴法院受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渐增多,涉及包括设备、家装材料等产品销售,餐饮、游乐场等诸多行业。因此,此类合同的审理不仅关系到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还会对社会经济产生较大影响。

商标权纠纷案例

株式会社蒙特罗莎诉吴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

名称字号权和商标专用权系依据不同法律规定取得的不同权利,均受法律保护,当法律保护的数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保护在先权利、维持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

【基本案情】

原告系日本规模最大的餐饮连锁企业,其于2008年在中国申请了“月の宴”商标。2011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嘉兴经营名为“嘉兴市经开月之宴餐饮店”,并在店面招牌、菜单上大量突出使用“月の宴”商标和“月之宴”字样,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金及合理费用5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日文“の”与中文“之”在上述商标和字号中均系表示所属关系的助词,且原被告经营范围同属餐饮行业,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两者存在联系。但被告“月之宴”餐饮店成立在前,原告“月の宴”商标注册在后,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使用“月之宴”违反诚信原则,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月之宴”字号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对于被告在店面招牌、菜单上使用“月の宴”的行为,其没有规范使用其字号,侵犯了原告的商标,容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故应当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宣判后,被告不服,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

龚小兵诉浙江宝兰电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入选理由】

现有法律对特许经营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区分没有界定十分清晰的界限,对该类合同的效力判断,实务中也存有较多疑问。本判决在对“两店一年”及合同备案对特许经营合同效力的认定等作出正确判断后,最终驳回原告诉请。

【基本案情】

被告系“鼎霸”商标权人。原被告签订《加盟合同书》,被告授权原告作为鼎霸集成吊顶产品在成都区域的经销商。签约后,原告承租了商铺并向被告支付首付款80000元。2012年8月6日,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1.6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加盟合同书》虽未约定支付特许经营费用,但该费用并非特许经营合同的本质特征,故不影响本案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以上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直营店(即“两店一年”);第八条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本案被告未提供符合“两店一年”及备案的证据,但上述规定均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无证据认定被告违约,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请。宣判后,原告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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