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报业网讯 当前,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着巨大作用,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也在迅速凸显。而以商业特许经营为代表的新型商业模式,正是运用、实施知识产权价值的典型体现。伴随加盟经营、特许连锁模式的拓展,因商业特许经营产生的纠纷亦日渐增多。为了有效化解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昨天上午,南京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3年南京市商业特许经营案件审判情况。
据介绍,2013年,南京市两级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案件1588件,案件数呈小幅下降趋势,其中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案件15件。南京市中院民三庭副庭长徐新表示,相对于其他知识产权案件来说,该类案件绝对数量尚不多,案件标的额也较小,但其与群众生活关系紧密,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比较大。诉讼双方一旦出现纠纷,特许人行为不规范,利用强势或信息不对称造成权利义务明显失衡,都给被特许人造成深刻的影响。
特许人以其规模化经营、标准化服务及科学化管理的优势,以低成本快速实现经营规模的扩张,而被特许人可减少自我摸索时间迅速取得经营知识和商业利润。这样的模式,优势明显。但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被特许人不能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自主拓展经营。此时,预期的经营效果又具有很大不确定性,这就加大了被特许人的单方风险。“被特许人切不可基于对特许经营成熟的模式、良好的商誉和知名度以及盈利保障的急切追求与错误信赖,轻信他人宣传与鼓吹,只见利益,不见风险,成为待宰‘羔羊’。”徐新建议,加盟前,被特许人应该对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等各项情况进行充分了解、综合考虑,减少投资的盲目性。
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致富梦”,在铺天盖地、利润诱惑极大的加盟广告下,人们难免心动。在被告山多士公司系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中,被告收取了特许加盟费、监理费及保证金后,在后续经营中,不再提供原材料,不进行品牌宣传,也不提供经营指导及相关服务,以致使被特许人经营状况差,直至无法经营。发生纠纷后,特许人本一空壳,法定代表人甚至已“溜之大吉”。这样“赢了官司追不回钱”的现象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案中,并不鲜见。
怎样在良莠不齐的特许人中明辨真假?法官建议,被特许人首先可以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考察特许人是否有特许经营资质。特许人应该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2个直营店”和“经营时间超过1年”是特许人最起码需要具备的经营资质,被特许人需要对这两点充分了解,同时,有针对性的查询特许人商标权、专利权的是否真实、有效,对特许人经营状况和自己的经营风险也要进行充分评估,不轻信广告宣传。
不久前,南京“杨铭宇黄焖鸡米饭”存在无证无照违规加工食材问题被曝光,随后相关加盟店停业整顿。如果在加盟经营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被特许人可以通过何种方法或途径进行救济?南京市中院表示,可以申请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目前,南京玄武、鼓楼、江宁、雨花台、建邺、六合六个区的基层法院能受理本辖区内的特许经营纠纷一审案件,其他区的该类一审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