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10月30日,山东亿家乐房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与李女士签订加盟合同,约定由李女士使用亿家乐的品牌为经营字号。2011年4月21日,亿家乐公司在李女士所在同一小区、相距200米左右的范围内又开设了其分公司,违反合同义务,李女士把亿家乐公司告上法庭。
“双胞胎”门店亮相同一小区
2010年10月30日,亿家乐公司与李女士签订加盟合同,合同约定:亿家乐公司同意李女士使用其品牌名称作为经营字号,并按照法律规定登记为高新鑫苑国际加盟公司。李女士于2010年10月19日向亿家乐公司交纳1.4万元的加盟费和5000元保证金。该合同未对加盟公司经营范围和营业执照的办理等事项作出约定。
2011年4月21日,亿家乐公司在济南工业南路成立分公司,营业场所为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鑫苑国际城市花园2号楼131商铺,距李女士的经营地址大约200米。
李女士认为,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亿家乐公司在同一小区又开设了一家直营分公司,该分公司距自己的加盟分公司仅有百余米远的距离,且经营范围及门面装修完全一样,亿家乐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干扰了正常经营活动,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她把亿家乐公司告上法庭。
加盟公司应保护特许人的经营空间
亿家乐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双方当时签订的加盟合同,并未对双方的经营行为、地点、区域作出约定。李女士作为自己的普通品牌加盟商,无权限制公司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该品牌的权利。
济南中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李女士已依约向亿家乐公司支付了两年的加盟费和保证金。依据合同约定,李女士取得使用被告品牌名称作为经营字号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其合法权利依法应予保护。根据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的性质,亿家乐公司在许可原告使用其品牌名称作为经营字号进行经营活动的同时,也是对自身经营活动的一定限制,虽然合同双方未对原告的经营范围作出约定,但是为了便于李女士实现合同目的,亿家乐公司应当给予她适当的经营空间。法院最后判决,山东亿家乐房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其济南工业南路分公司在现注册地址的经营活动。
办案法官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告负有在订立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提供其现有和预计被许可人的数量、分布地域情况,在其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通知原告的义务。2011年4月21日,亿家乐公司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未告知李女士的情况下,在同一小区、相距200米左右的范围内又开设了其济南工业南路分公司,违反了合同义务,妨碍了李女士的正常经营活动,依法应承担排除妨碍的民事责任。
特许经营是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根据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的性质及合同履行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特许经营合同的特许人提供经营资源给被特许人,负有商圈保护义务,即特许人自己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合理避让被特许人必要的经营空间,不应威胁或影响到被特许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否则,特许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