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狮麟鑫狮麟真假难辨
时间:[2014-03-17] 来 源:中国连锁 作 者:特许编辑 点击:
在中国的法律环境中,即使不放开加盟,你也可能遭遇商标侵权,你也会被仿冒。所以对近似商标的认定就成为了企业必须掌握的“常识”。
最熟悉的合作伙伴也会成为最危险的敌人。
加盟商和盟主之间在商标使用上的关系相当微妙,加盟商一开始用加盟费换取盟主的商标使用权,但随后,一旦加盟商自认为从盟主那里学到了核心诀窍,他们会撇开盟主单独创立品牌,而这些品牌的商标可能或多或少会有盟主商标的印记,这就会引发商标纠纷。“金狮麟和鑫狮麟案”就是这方面法律纠纷案的典型。
据资料显示,“金狮麟”和“鑫狮麟”的前身郑州聚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官司之前曾存在短暂的加盟关系。
金狮麟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全国连锁的大型餐饮企业。公司拥有由文字“金狮麟”、英文字母“GOLDEN KING OF BEASTS”和图形“独角兽”构成的组合商标的商标权,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619994号,“金狮麟”独特的服务理念使其在河南以及京城餐饮界颇具知名度。郑州聚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是鑫狮麟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前身,2004年9月13日,郑州聚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王瑞强任法定代表人。2004年9月16日王瑞强与安阳金狮麟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品牌加盟全托管理协议书》,协议约定王瑞强委托安阳金狮麟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全权经营管理金狮麟郑州店,经营管理期限三年,王瑞强一次性支付安阳金狮麟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金狮麟”品牌导入费20 万元整,至此,郑州市又多了一个金狮麟酒店的加盟店。
2005年5月26日,王瑞强与金狮麟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安随周又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从2005年5月26日起,王瑞强独立经营,独立管理,而安阳金狮麟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不再参与其经营管理事宜,安随周同意王瑞强继续使用“金狮麟”品牌及其标志,该使用期限自2005年6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0日止。但随后的2006年5月29日,加盟商郑州聚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竟通过工商部门核准,将原公司名称变更为郑州鑫狮麟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并于2006年5月1日、2006年6月29日、2008年6月25日在郑州市区先后设立桐柏路店、凯旋门店、未来路店。同时,这些酒店的牌子却改成了让人与原加盟品牌“金狮麟”真假难辨的“鑫狮麟”。
此后,二者商标侵权诉讼拉开序幕。金狮麟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安随周认为,被告鑫狮麟王公司的恶意仿冒行为给金狮麟酒店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已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权,遂委托律师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被告鑫狮麟王公司则辩称,“金狮麟”与“鑫狮麟”服务标识并不完全相同,因此不构成侵权,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此案经郑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鑫狮麟”侵犯“金狮麟”注册商标成立,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鑫狮麟王公司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法院,该案经法院审理认定,鑫狮麟王公司在经营中使用“鑫狮麟”文字和图形做为服务标识对安随周就“金狮麟”文字及图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构成侵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似商标认定:盟主应把握几大关键点
很多连锁企业老总反映,在中国的法律环境中,很多企业在打商标使用权的擦边球,所以不敢放开加盟。但树秀于林总会遭遇狂风,即使不放开加盟,你也会遭遇商标侵权,你也会被仿冒。所以对近似商标的认定就成为了企业必须掌握的“常识”。
结合金狮麟案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侵权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一般情况下,公众在购买汽车、房屋、大型机械设备、珠宝首饰等昂贵商品或选择价值较高的服务时,都会经过深思熟虑和品牌比较,注意力一般较高;而相关公众在购买家庭日用品等廉价消费品或选择价值较低的服务时,很少进行细致考虑和品牌比较,注意力一般较低。本案中,原、被告提供的餐饮服务价格适中、能够为普通的消费者所接受,不属于价格高昂的餐饮服务,消费者在消费时一般不会细致考虑,并对品牌详加比较,且被告鑫狮麟王公司使用的服务标识与原告所持有的注册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给人的感觉相近似,消费者施以一般的注意力,难以分辨二者之间的细微差别。
应以整体比对为主,主要部分比对为辅
从整体外观上看,本案原告安随周的注册商标由汉字“金狮麟”、“身体似马的独角兽”图形、英文“GOLDEN KING OF BEASTS ”三部分组成,鑫狮麟王公司使用的服务标识由汉字“鑫狮麟”、一变体“王”字圆形图案及“类似狮子的兽形”图案两部分组成。关于被告鑫狮麟王公司上诉称其部分服务标识为“鑫狮麟王酒店”的辩解,由于“酒店”二字系行业统称,不具有显著性和区别性,不能认为“酒店”二字系服务标识或商标的一部分。整体比较而言,“鑫”与“金”形体相似,被告服务标识中“鑫狮麟”三个字较为显著,而变体“王”字圆形图案较小,位于“鑫狮麟”三字的右侧或下部,难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注意,在整体外观上二者给相关公众的视觉效果相近似。
从商标的主要部分看,本案原告安随周的注册商标中的汉字“金狮麟”与被告鑫狮麟王公司使用的商标中的汉字“鑫狮麟”,乃两商标最显著、最醒目、最易引起相关公众注意的部分。比较而言,“狮麟”两字相同,“鑫”字由三个“金”字组成,字形相似;“金”与“鑫”读音相近;“鑫”是“金”多而兴盛,二者含义相仿。基于此,可以认定两商标的主要部分相近似。
被侵权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也是判断的基础
本案中,原告安随周的注册商标“金狮麟GOLDEN KING OF BEASTS 及图”具备明显而独特的特征,能够将其餐饮服务与其他餐饮服务相区别,其显著性毋庸置疑。另一方面,在本案中,原告安随周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安阳、郑州、北京、上海、邯郸、开封等地直接经营及授权经营金狮麟酒店多年,在金狮麟酒店的发源地河南省的消费者中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且原被告之间在2005年存在加盟合作关系,被告对原告的该注册商标也应知晓,因此,结合该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双方的加盟关系,“鑫狮麟”出于傍名牌的侵权主观故意就完全可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