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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提案剑指特许经营乱象
时间:[2014-03-11]    来 源:连锁网     作 者:特许编辑  点击:

在今年工商联的团体提案中,有一份提案对准了备受诟病的“特许经营制度”。

特许经营是一种排他性的特许,是指政府将垄断性特权给予某一私营企业,让它在特定领域里提供特定服务,通常是在政府机构的价格管制下进行。《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明确了特许经营适用的范围为“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然而,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存在的特许经营却并非是“依法办事”。

特许经营的招标拍卖阶

段,就出现了不规范的现象。比如,在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中,引入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市场化方式,本意在防止暗箱操作、遏制权力寻租,解决管制信息不对称以及优化资源配置的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出现了合谋的问题。

据工商联有关部门了解,目前招标机构与竞标企业的合谋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招标机构擅自开标、换标,在公开开标前,私自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关信息透露给特定的合谋投标人,协助特定合谋投标人更改标价或撤换标书。二是招标机构与特定的投标人合谋,投标人为了在投标过程中击败竞争对手便在投标时压低报价,中标后招标机构再给投标人的低价投标以补偿。三是招标机构对不同投标人相同或类似标书实施差别待遇,或在投标人资格设置或招标文件中设置某种障碍来排斥某些潜在投标人,降低合谋投标人整个拍卖过程的竞标难度。

此外,“合谋”还出现在竞标企业之间,主要包括价格同盟、标内损失标外补、轮流坐庄三种形式。

价格同盟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标人相互串通形成价格联盟,故意压低价格来达到排挤其他竞争者的目的;标内损失标外补则涉及合谋中标人和陪标人两方,投标人之间在投标前私下约定中标人,如果约定中标人以高价中标,事后中标者需给予未中标的陪标人以失标补偿费;轮流坐庄是指投标人在竞标前相互约定在类似的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中标,这样所有投标人无论实力如何都能中标并分享高额利润。

工商联在相关调查中,还发现特许经营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某些政府部门借“公共利益”名义收回授予出去的特许经营权,对经营者又不依法予以补偿,加剧了政府信用缺失。而《行政许可法》虽然在法律层面上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但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则。补偿的标准、程序等无完备的可操作性规范,具体执行单位履行行政补偿因无具体法律可依而无从实现。

此外,特许经营监管体系不完善,则使得监管机构职责权限模糊、多头监管、分散监管,监管部门与决策部门、运营部门不分的现象突出。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对此,工商联在团体提案中,提出了四点建议:

一是避免招标拍卖中的合谋问题。尽量采取公开叫价的拍卖机制,降低拍卖人通过信息操纵整个拍卖过程的概率;引入中介机构规范特许拍卖活动,将具有专业性和独立性的招标代理机构引入到特许经营权拍卖过程中;在合约中设置惩罚性条款,规定特许经营者须向政府缴纳一定的履约保证金,如果政府发现中标企业与招标机构存在合谋,政府便会执行惩罚条款对合谋者进行惩罚。

二是加快特许经营的立法,全面细化和完善涉及特许经营行政程序的各个环节、各种标准、各种权利和义务,对容易出现歧义的各种概念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

三是建立和完善收回特许经营权补偿机制,收回特许经营权的补偿条件、补偿范围与补偿标准做出可操作性的规定。

四是加强对特许经营者的监管。建议设置具有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的监管机构,具体实施对市场准入与退出、公共产品和服务价格、质量和标准等的监管。同时建立专家及公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监管程序、监管结果的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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