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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取得A支付的一次性缴纳协议期内连锁经营权使用费8万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时间:[2018-11-16]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问:甲公司取得A支付的一次性缴纳协议期内连锁经营权使用费8万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九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章“销售无形资产”相关规定: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此,甲公司取得的一次性缴纳协议期内连锁经营权使用费收入属于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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