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域特许经营商(分特许商)是否应该具备特许人资格
时间:[2018-11-24] 来 源:未知 作 者:王贵斌 点击:
有很多特许经营企业采用区域特许(分特许,以下统称区域特许)的方式拓展区域市场。条例在第七条规定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必须具备的条件,但是,对于区域特许经营商(分特许商,以下统称区域特许人)是否应该具备上述条件,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区域特许的业务特点,区域特许商对于其独立发展的加盟商来讲,具有特许人的地位,享有和承担特许人的权利和义务,从这个意义上将,区域特许商是特许人,应该具备条例规定的关于特许人的条件。但是,区域特许商是在总部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开展经营活动,可以利用和分享总部关于特许经营的要素,因此,对于区域特许商的条件问题,应该考虑到该因素。但是条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有待有关行政部门对此作出解释。因此,在条例实施后,总部与区域特许商签订的《区域特许经营合同》以及区域特许商与其加盟商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变得不确定(假定区域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有可能产生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