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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竞业禁止赔偿条款有效吗
时间:[2020-07-14]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问: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竞业禁止赔偿条款有效吗

律师解答:条款虽然有效,但法院可以随意降低赔偿金额。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违约金是50万,最终加盟商在合同解除后开设同类餐厅,法院判决构成违约,但违约金过高,仅支持了3万。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蒙某公司与谭某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第九条“竞业禁止及商业秘密的保护”9.1条款是否有效;

一、关于案涉《特许经营合同》第九条“竞业禁止及商业秘密的保护”9.1条款是否有效。该合同第九条“竞业禁止及商业秘密的保护”9.1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及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年内,乙方(包括其关联企业、受其控制的实体等)及乙方特许经营餐厅内的主任级以上管理干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经营、投资、受聘或以任何方式参与或指导他人经营与甲方相同或相似的中式快餐业务。”该条款约定的竞业禁止,是特许经营中常见的一种制度。特许人作为知识产权、经营技术和管理体系的输出方,其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因此,为避免损害特许人的利益,特许人有合理的理由对加盟商作出适当的限制,只要竞业禁止规定不是过于苛刻和严厉,法律对此并没有禁止,也没有限制特许人必须支付被特许人相应补偿。本案中,竞业禁止的期限是“本合同有效期及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年内”,对象是“乙方(包括其关联企业、受其控制的实体等)及乙方特许经营餐厅内的主任级以上管理干部”,范围是“与甲方相同或相似的中式快餐业务”,对于被许可人而言,均属于合理范畴,因此,该条款应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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