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装品牌加盟纠纷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
时间:[2019-01-21] 来 源:未知 作 者:张静 点击:
问:服装品牌加盟纠纷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
律师解答:看情况,如有授权商标使用、统一门店装修、统一门店招牌、不得经营与公司无关的产品等内容,则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判决书节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辖16号2018-05-25
2018年4月24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在涉案合同中,讼争双方明确约定被告同意原告在贵阳市开办“金蝶茜妮”品牌服装联营店,并授权原告使用“金蝶茜妮”品牌、标识、外观设计、VI形象识别系统、门店招牌等知识产权产品,原告的店面必须统一店面形象,按照被告设计图装饰装潢,原告不得跨区域联营、不得经营与被告无关的产品等等,上述内容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因此产生的纠纷,应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鉴于特许经营合同属知识产权案件,该院无权审理,该院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案件应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提交的《联营合同书》等相关书证显示,本案案涉合同的内容包括有品牌使用、标识、外观设计、形象识别等知识产权的内容。虽然原告的诉讼请求仅为要求被告返还合同履行金8万元,但需对合同全部内容进行审查方可判断,故本案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较为妥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广东省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范围的批复》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等九个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范围的通知》,南沙区人民法院管辖番禺区辖区内的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因此,本案应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