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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培训机构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时间:[2019-10-17]    来 源:未知     作 者:张静  点击:

问:加盟培训机构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律师解答:只要符合特许经营的要件,就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合同名称叫《著作权使用合同书》,最终仍被法院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判决书节选:

关于本案合同的性质问题。本院认为,特许经营合同与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的重要区别在于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不涉及特定的经营模式,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获得许可的目的在于按照自己的意愿在许可范围内使用被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没有必要遵从特定的模式,而特许经营合同通常涉及将作为经营资源的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本案中,徐某与忆某公司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著作权使用合同书》,但认定一个合同的性质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名称,而要根据合同的条款内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合同的履行情况综合进行判断。本案合同除约定忆某公司将“忆某”系列课件授权给徐某使用外,还约定徐某应使用忆某公司统一的公司形象,且忆某公司的合作政策设置了创业店、标准店、形象店、旗舰店、运营中心的具体条件,结合忆某公司在宣传中使用“火爆招商”“加盟”“技术支持培训支持课件支持运作支持观摩会支持区域保护支持广告支持管理支持后续支持”等字眼,足以证明忆某公司已经形成了成熟的经营模式和具有经营资源,其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给徐某使用,徐某应当按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支付费用,上述模式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忆某公司认为本案合同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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