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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商恶意抢注商标的认定
时间:[2019-03-21]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我国的法律是明文规定禁止恶意抢注商标的,因为这违反了城市守信的原则。有一些加盟商看重了某品牌的知名度,恶意抢注商标的所有权。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加盟商恶意抢注商标的认定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加盟商恶意抢注商标的认定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

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3、 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

4、 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二、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5、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三、恶意抢注商标法律适用

除恶意外,各类具体抢注行为的认定和法律适用要件不尽相同,商标局制定的《商标审理标准》对此有相应的明确规定。现以评审案件为例,略予说明。

(一)《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驰名商标的适用要件

1、第一款保护驰名的未注册商标。

(1)申请人商标已经驰名但尚未在中国注册;

(2)争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4)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导致混淆。

2、第二款保护驰名的注册商标。

(1)申请人商标已经驰名且已在中国注册;

(2)争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双方商标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4)争议商标的使用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根据实践,认定驰名商标主要考虑该商标在我国境内是否驰名。申请人可以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的驰名证据材料。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程度以争议商标的使用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者联想为基本原则。要综合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和商标独创性、双方商标的近似程度和使用商品/服务的关联程度。

(二)《商标法》第十五条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的适用要件

1、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本条源自《巴黎公约》六条之七。对于本条中“代理人”的理解曾有三种不同的认识:民法上的代理人、商标代理人、包括经销商在内的商业代理人。我委考虑本条立法宗旨、国际惯例,坚持第三种理解。目前,行政和司法已基本达成共识。

2、双方商标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与服务。

3、双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4、被申请人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

(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禁止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适用要件

1、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在先使用的判定:地域上指在我国的使用;形式上要与主张权利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对象上须是在主张权利的商品上的使用;本质上是在商业活动中真实地使用。

有一定影响的判定: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宣传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

2、双方商标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与服务。

3、双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加盟商恶意抢注商标的认定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商标也是一个公司的合法财产,有一些加盟商恶意抢注商标的时候我们应该加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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