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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之33:李维华致某记者的信函
时间:[2013-11-06]    来 源:中国特许经营第一网     作 者:特许连经营学者  点击:

 

尊敬的**记者:
你好!
我是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的一名教师,我叫李维华,专注于研究特许经营已有10年。我的更多介绍可以请你浏览我们的网站:中国特许经营第一网。
写此信的目的有二:一是对你的关注特许经营系列文章表示支持,这样的文章很好,尤其是你的上一篇,也就是你亲自实地去做探子的那篇,很有些深度。对你的正义感表示由衷的钦佩。
第二个目的是,我刚阅读了你的新文章《**********》,发现里面有些说法似乎需要再认真商榷,若能更正确,相信定能使你的文章锦上添花。
特此奉上下文之数例,别无他意,仅敬请参考。(另,我们的网站里专门有一个栏目叫“知识纠错”)
一、“***教授从1998年就开始研究特许经营行业。那一年,是中国企业进入此行业的第二年。”
纠正:
1、中国企业实施商业模式特许经营的时间是1993年,代表企业是李宁和全聚德。
2、特许经营本身不是“行业”,它是一种商业的运作模式。
二、“1997年至今,我国的特许经营企业从无发展到1800多家;而特许经营的发源地美国,规模才达1500家。”
纠正:
1、尽管中国目前关于特许经营企业的数目统计结果相差很大,但范围是在2832家~1.5万家之间。实际上,按照某机构的统计数字,到2003年时,我国的特许人企业就已经超过了1900家。
关于这个数据的争论问题,你可以阅读我的一篇文章:《李维华:特许经营《条例》后时代的尴尬》(链接地址:http://www.texu1.com/ShowArticle.asp?ArticleID=26762)。
2、至今,美国的特许人企业要远远超过1500家,这个数字已经非常陈旧。
三、“特许经营是企业通过出售品牌,用他人的钱进行自身的扩张”
纠正:
品牌是“授予”,决不是“出售”。授予是使用权的转移,而出售是产权的转移,你想一想,就明白了。
四、“业内普遍认为目前不规范的特许经营企业至少占三成,主要是发展太快所致。”
纠正:
1、如按备案与否来衡量,备案的企业(或叫某种程度的规范的特许经营企业)数量最多不超过15%,不是“三成”,而是“1.5成”。
2、特许经营企业之不规范的“主要”原因绝对不是“发展太快所致”,显然,就你上一篇亲自去实地考察的披露黑幕的经历而言,这些企业根本就不想“发展”,而是从一开始就有着欺诈的企图。把不规范的“主要”原因归结为“发展太快”,这正是那些骗子企业希望得到的社会观点,因为这种结论从某种层面讲,给了那些骗子企业合法的外衣,把违法和触犯法律问题轻化成了经营管理问题!
五、“截至目前,我国已有加盟店20多万家”
纠正:
这个数字同样有问题。
但实际上,某机构的统计数字显示,到2006年时,我国的加盟店数量就已经超过了20万家。
六、“2005年5月1日,有关特许经营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三个法规、规章开始实施。”
纠正:
不是2005年,是2007年5月1日。
七、“按照备案办法规定,2008年5月1日是特许经营企业向商务部门申请备案的最后期限。”
纠正:
2008年5月1日是2007年5月1日前实施特许经营模式的企业的最后期限,并不是所有企业的最后期限。
最后,祝**记者万事顺利,写出更加优秀的文章出来!
李维华
2008年6月11日于法大
文章由(特许连经营学者)网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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