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加盟店的正常运营,加盟者必须长期购入在加盟店销售的商品以及原材料、容器、包装纸和低值易耗品。对此,特许人必须长期稳定并迅速地提供供给,不得因欠货、缺货而使加盟店丧失销售机会。所以,有关“进货与销售”的约定,是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
1. 货品的持续供给
在特许经营中,决定加盟店进货数量的依据是产品销售的数量,因而进货的决定权在于被特许人,但为此设计、提供合理的供货系统则是特许人的重要任务。
在持续性供货关系中,特许人相对于被特许人来说是卖主。因而,在此意义上多数特许经营合同中包含有长期供货的条款。这样,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仅对双方货物买卖的交易原则做出统一规定,而每批次的货物买卖按照这一原则通过另行订立专项买卖合同(通常为订单)来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不可能针对商品的种类、价格、数量、交易条件等做出具体规定。因而,合同必须注明货品买卖要按照《经营手册》和《物流操作手册》的规定执行。此外,有的特许连锁系统也不采取总部直接供货的方法,而是由第三方供应商直接供货。在这种情形下,特许人应承担商品筹措、保证由第三方稳定供货的义务。
2. 指定商品与指定供应商
综合考察国外特许经营合同,有关“指定商品与指定供应商”的合同约定可以进行如下类别划分:
第一, 指定供应商;
第二, 不指定供应商,但必须遵守确定的标准和规格;
第三, 在从指定以外的供应商进货的场合,必须事前征得特许人的同意;
第四, 区别不同品种商品,有的必须从指定供应商处进货,有的则可以从其分销商处进货;
第五, 对被特许人进货没有限制,可以自由进货;
第六, 规定特许人没有供货义务,被特许人必须自己在市场采购商品。
“指定商品与指定供应商”合同条款涉及是否违反竞争法(反垄断法)的问题。在目前尚未颁布反垄断法的情况下,特许人、被特许人以及供应商应当共同关注的是商务部于2006年10月12日发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综合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具备物流配送体系是从事物流与经营指导混合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必须拥有的条件,也是判断其是否具备合同能力的标准之一;
第二,对于向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商品品种、供货方法等应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同时,指定商品与指定供应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特许经营整体形象和商品品质;
第三,特许人不得强行搭售商品,只能提供商品质量标准和供应商名录,供被特许人遵守执行和选择;
第四,专卖商品不在强制购买范畴之列,因而,特许连锁系统应当开发自己独特的产品,或采取OEM方式组织货物采购供应,这将推动特许经营体系品牌的发展。
在国外,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因“搭售”、附条件交易而引发诉讼纠纷,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类型的又一形式。
3. 交易条件
主要涉及进货价格、配送方法、货物交付地点、交付时间、验收、交易费用和风险负担等项内容,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就这些事项作出专门约定。在实务中,如果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就货物买卖价格不能协商确定,单独商品的买卖合同可能就无法成立,由此将影响总部与加盟店的关系或者引发纠纷。这样,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也应创设价格协商机制。
此外,退货方法和处理也是交易条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做出详细规定。
4. 订货与确认订货
加盟店为了进货可采用的订货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使用电话口头订货,也可以通过传真或电子商务客户终端等方式完成采购订单发送。在特许经营体系中,通常要确定订单信息发送与订货处理、出货管理的方法。成熟的特许连锁系统应当有自己的EDI系统来满足特许总部与加盟店之间的数据交换,自动完成订货信息处理。
除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对订货信息处理做出简单约定外,在《经营手册》中应当详细说明订单发出与确认的操作方法。
5. 加工、制作
加盟店经销的商品既有成品,也有原材料和半成品,需要加盟店进一步加工、制作后方能销售。有关商品的加工、制作的技能和方法,需要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手册》、《技术操作手册》传授,并给予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作为特许经营合同条款,应当指定加盟店可以加工和制作的产品种类、原材料与半成品的选购、加工制作方法的确定等内容,以此创制特许加盟店商品加工制作的规则。
6. 销售
通常,特许经营合同书要列举加盟店可以销售商品的种类或者通过添附的商品目录指定商品范围。加盟店原则上不能变更商品内容、销售商品目录中没有记载的商品。如果加盟店计划销售商品目录中没有记载的商品,应当事前以书面方式征得特许人的同意。
对于加盟店经手的商品是否允许其他同业者进行分销,有的特许经营合同也会做出专门规定。在采取“严格地域制”的特许连锁系统内,被特许人可以在授权地域内销售商品,而在授权以外的地域则不能进行销售活动;原则上特许人也应当遵守地域制的规定,在被特许人的授权地域内自己不能销售同类产品,但是,多数情况下,特许总部会保留此项权利。这样,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对于特许人将保留怎样的权利应当明确规定,否则将埋下引发纠纷的隐患。
此外,有关商品销售的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有关商品的销售方法和零售价格。通常,成为违反反垄断法问题的是特许人设定标准价格和零售价格,正确的做法应是特许人可以指定指导价或零售价格浮动范围,但不能限制加盟店自由决定商品零售价格的权利。
7. 广告与促销
关于广告与促销的方式方法,多数特许经营合同都会有记载。成熟的特许经营体系一般会有自己的广告和促销方法,并使用自己独自开发的宣传和促销产品。为了提高特许经营体系的整体形象并发挥广告效应,特许人一般采取全体系统一的广告宣传形式。不过,这并不排斥加盟店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进行广告宣传促销活动。通常,特许经营合同规定加盟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促销活动时,应事前以书面形式向特许人说明广告企划和宣传活动方式。当然,加盟店独自开展宣传活动的费用,也要由其独立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