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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自揭连锁加盟黑幕 专家解析如何应对
时间:[2013-11-16]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项目组  点击:

不实宣传不写进合同,加盟合同纠纷案加盟商80%败诉

业内人士自揭连锁加盟黑幕

湖北孝感人成加盟业主力 北京丰台区成加盟总部基地

 

 

法制网记者 吴晓锋 法制网实习生 王 峰

“特许经营业鱼龙混杂,但受骗的加盟商败诉率却达到了80%,其中缘由发人深思。”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张欣说。

据海淀区法院的统计,从2005年至今,该院受理的加盟合同纠纷已近200件,且呈快速增长态势。

加盟连锁店骗局

雅虎网站上的一篇转载文章吸引了四川商人李艳的目光。

这篇名为《“女装品牌折扣店”突破传统全新登场》的文章其实是公关公司刊登的一篇“招商软文”。文章的重点是,推销一个叫做“香港街6号”的女装加盟连锁店。

李艳迅速被文章绚丽的辞藻所吸引,“拥有遍布全球的一百多家分支办事机构”、“依托国际PRADA集团,汇聚了强大的精英管理团队”等“优势”让李艳萌生了加盟创业的想法。

李艳打通了附在文章后面的加盟电话。接听电话的是策良臣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策良臣公司)客服人员。客服人员表示,只要交纳2.8万至7.8万不等的联盟款,除了享受1折进货外,李艳还将获得货物宣传、营销、培训等服务。

最让李艳动心的是,策良臣公司会向其提供“香港口岸免税纯进口大品牌服装”:古琦、宝姿、三宅一生、CK、范思哲等。

2006年6月,李艳专程从四川赶到北京,在策良臣公司的服装展厅里,她看到“服装款式,质量都很好”。李艳当即交了2.8万的品牌使用费,和策良臣公司签订了一份加盟合同。1个月后,“香港街6号”在四川资阳开业了。

营业后李艳发现,“发过来的货质量根本没法和展厅里的相比,随便在小商品批发市场就能买到,而且价格比总部给的还低。那些衣服都不是品牌货,只是缝上香港街6号的商标,最便宜的牛仔裤标价也要300元钱。”

“没扣子、破洞的情况特别常见。衣服不仅没商标,洗涤方式、产地、材料成分这些标签也一概没有。”李艳说,“总部的广告登在一个不知名的小报上,所谓的技术支持、管理培训就是发一本经营手册。”

李艳感觉自己“上了当”,她关掉了自己的小店,并一纸诉状,将策良臣公司告上了法院。她以违约为由要求解除与总部签订的加盟合同,要求策良臣公司退还加盟费、保证金,并退还货款。

诉讼技巧很关键

2007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但是,判决的结果却让李艳既吃惊又失望。

李艳向法院递交了当初与策良臣公司签订的合同。但是在这份合同中,根本没有先前宣传手册描述的那些令人心动的承诺,也没有广告支持、技术培训方面的具体约定。关于策良臣公司提供的产品,既没有约定品质也没有验货的细节。因此,根本无法判定策良臣公司存在足以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行为,最后法院只得驳回了李艳的诉讼请求。

此案的主审法官张欣说,李艳签订的合同中,一些对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的内容根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得模棱两可。

“对于产品质量问题,既没有约定产品的品牌,也没有约定质量标准,只是约定加盟商能够证明质量有问题的,总部可以换货、换货、再换货,至于怎么换、多长时间给换、换了还有问题怎么办,则一概不提。因此,发生纠纷的时候,李艳拿着一份对自己保护非常不到位的合同,很难胜诉。”

但“香港街6号”的另一个加盟商叶倩的运气就好了很多。

在东莞开了一家“香港街6号”品牌折扣店后,叶倩遇到了和李艳同样的问题。生意难以为继,她也将策良臣公司告上了法庭。

但叶倩选择了另外的诉讼角度。她向海淀区法院起诉,认为策良臣公司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退还加盟费,赔偿损失。

叶倩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这样,在签订合同之前,策良臣公司向其提供的加盟手册虽然不能作为履约的依据,却可以有力地证明,叶倩是出于对宣传内容的信赖才签订了合同。而实际情况却与宣传的内容严重不符,因此,这纸合同并不能反映叶倩的真实意思,是叶倩在受加盟商蒙骗的情况下签订的。

最终,经过审理,叶倩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叶倩的胜利,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她选择了正确的诉讼角度。”张欣法官说。

业内人士自揭黑幕

2005年至今,仅海淀区法院就受理了大概200起加盟合同纠纷案件,近年来这类诉讼还在“快速增长”,就连该院法官对此类案件都已见怪不怪。

发人深思的是,在这些案件中,加盟商能够胜诉的“最多只占到20%”。“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加盟企业所做的不实宣传并没有写进合同,而加盟商无法状告企业违约。那些企业抓准了加盟商急于致富的心理和对合同条款缺乏清晰把握的弱点。”张欣法官说。

记者联系到一位特许经营行业的业内人士,他向记者揭露了一些此类不规范企业惯用的伎俩。

据他介绍,这类公司一般都愿意冠名××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品牌顾问有限公司,或者××投资公司(北京)总部。而且公司总部无一例外设在香港、欧洲什么地方,给自己的品牌打造一个悠久的历史,“事实上这些都是子虚乌有,根本查不到。”

比如策良臣公司,这家公司的网站设在香港,并宣称具有二十多年的品牌历史。实际上经法院查明,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距今不过三年,“香港街6号”也是该公司创立后才启动的项目。

这些公司规模并不大,一般在北京某个写字楼租一个办公区域,招募电话销售人员、市场部经理,组成一个营销小团队,然后装修一个豪华漂亮的展厅,这样一个新的项目就启动了。

据张欣介绍,有一些公司还巧妙地“借鸡孵蛋”。

一家经销生态壁画的企业就在中国农业科学院内租房办公,而且这家公司的名字中也有“中农”字样,“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它与农科院的关系,从而更好地招徕加盟商卖出它的产品。”

某业内人士介绍,这类行业在北京比较集中的有几个地区,一个是丰台区,叫做总部基地;一个在西客站莲花池附近,还有就是西三环周边。

“这种项目的生命周期比较短,一般过了3年之后,必然要改头换面重新注册公司了。”这位人士说。

而这些“名品折扣店”的商品则更是可笑。据该业内人士说,服装类企业,一般叫做**服装折扣超市,这里的衣服大部分都来自动物园的尾单或者大红门服装批发市场,“挂上自己的牌子就当作是品牌服装卖出去了。”

除了服装,其他大宗产品就是礼品和玩具。“这类招商项目一般把仓库安排在浙江义乌,在自己的展厅里面淘的货都特别好看,特别吸引人,价格也报得很低,但客户一旦签单,发过去的就是残次品,要不就是发货价也比市场价高几个点。”

“做项目的以湖北人居多,孝感是最集中的地区。可能就是老乡传老乡,一个行业就起来了。”因此加盟行业的项目都是一个接一个,复制的概率很强,很多类似的项目都是同一个幕后老板。

他们通过《天下商机》、《致富有招》等等电视栏目为自己作宣传,也会在百度竞价排名。但是宣传里面的故事人物都是虚构的。“节目里面的老板就是从北影厂门口拉来的群众演员。”

“在美国,企业能否发展连锁,要经过联邦政府的审查,特许人的资料必须公开,资料当中甚至包含特许人的个人资料、与加盟商是否产生过纠纷、是否打过官司等。”中国政法大学特许经营研究中心李维华教授说,“目前我国还不具备这样的监督机制,因此加盟商加盟项目时要多做考察。尤其是签订合同时,一定要逐条地看清楚,最好请教专业律师。”

中国反商业欺诈网3月报告称加盟诈骗居投诉案件之首

法官专家解析如何应对加盟诈骗

法制网记者 吴晓锋 法制网实习生 王 峰

由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和商务部建立的反商业欺诈专业性信息服务平台———中国反商业欺诈网最近公布了2008年3月最新投诉分析报告。在该网站收到的104件投诉中,加盟诈骗类投诉占到21.84%,位列各类投诉案件之首。

该网站工作人员李青告诉记者,从近几个月的投诉分析来看,加盟欺诈多发生在信息产业发达地区,北京、上海等地发案率较高,受害者多数身处偏远地区,主要是一些想要自主创业的年轻人和下岗工人。

加盟骗局一般属团伙行骗,其成员组织分工明确。不法分子一般会租用高档办公场所,给考察者制造假象,利用媒体宣传与当面洽谈将加盟者逐步引入陷阱。而在不法分子利用的媒介中,网络的使用率已经达到了42%。

专家:选择信誉好的连锁品牌

对于如何鉴别和应对加盟欺诈,中国反商业欺诈网站的专家对记者说:“零风险、高利润”是不折不扣的“诱饵”,一般经营正规的特许商会提醒加盟者投资是有风险的。对那些“来者不拒”的盟主尤其要提高警惕。

一般情况下,加盟双方会相互考察,如果加盟商不注重考察加盟者的基本情况、盈利能力等,说明其不是真心特许经营,加盟者就应该格外小心谨慎。尽量选择知名度高、信誉好的连锁品牌,在签订合同时不要轻信和盲从对方的宣传。

专家还介绍我国关于特许加盟的外部法律环境还不太完善,立法还很笼统粗糙,许多特许经营的重要问题可操作性不强。所以加盟者在前期考察加盟商时,应注意考察加盟商是否符合《商业特许经营条例》规定的特许经营条件,并且注意到相关部门查阅加盟商的备案信息,以免上当受骗。

对于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要仔细阅读有关条款和确认事项,或找专业人士咨询,防止加盟商利用合同中的单方利益条款加重入盟方的单方责任,以免落入对方暗设的合同陷阱。对一些连锁加盟商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以及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等,一定要保持警惕、认真识别,及时提出异议,防止不公平交易、掠夺性交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自己创造尽可能多的救济手段。

法官:撤销合同是最有力法律武器

一旦加盟商与公司签订了合同,若发生纠纷,选择什么样的诉讼角度就成为了能否胜诉的关键。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张欣法官介绍,一般情况下,加盟商可以通过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解除合同、撤销合同三个途径实现。但这三种途径代表了不同的法律概念,带来的举证难易程度也是不同的。

对于第一种情况,合同的效力主要反映法律对缔约人之间的合意的评价,法律对合同效力的确认予以了明确规定,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否定合同效力的。

要想解除合同,要么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否则,就必须达到法定的解除条件或合同约定的条件。而为了保护交易的稳定性,法律规定,合同也是不能随意解除的,通常只有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也就是达到了根本违约的程度,合同才能予以解除。

除了以上两种方法,张欣法官说,撤销合同,而不是解除合同,才是加盟商寻求保护的最有力武器。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可撤销的合同。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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