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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子庙比比客加盟案」调查报告失实,南京中院判令退款加赔偿
时间:[2019-05-23]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一、案情摘要:

原告周小龙于2012年参加了被告上海比比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南京主办的比比客加盟会,会后被告向原告推荐加盟其即将经营的南京市秦淮区瞻园路9号卓冉奥莱店,被告在其加盟手册中宣传其年收益达到70%,18个月收回投资成本,并向原告提供了关于该店的市场调研报告,报告中也称年收益达到70%。2012年5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加盟费、开业指导费及装修设计费等,并按被告要求对南京市秦淮区瞻园路9号卓冉奥莱比比客店进行了装修。原告于2012年9月23日正式经营后,一直处于严重亏损状态。原告认为被告在加盟手册里采用明确固定收益的方式招揽原告加盟,在原告加盟时又没有向原告披露其公司财务状况及相关经营情况,且市场调研报告也严重背离实际。被告的上述行为导致原告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5月29日签订的《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57426元。

二、法院裁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

(一)涉案《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应予解除

本案中,被告作为特许人在履行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义务中存在过失,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方作为被特许人亦存在没有尽到审慎义务等情形。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可予解除。理由如下:

1.被告作为特许人向原告提供的《南京夫子庙店铺调查报告》,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但是该调查报告存在调查方法不明、相关数据不客观、所得结论不严谨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原告方的决策,也对于涉案经营结果的出现构成了直接的影响。

调查报告主要分为事实调查、数据分析和结论三个部分。就事实调查部分而言,主要为调查选定日期中相关区域内的人流量和与加盟店相关的捕获率。与本案合同最为直接相关的是其中的捕获率。一般的理解,所谓的捕获率应该是与涉案加盟相关的有选择相关消费意向的通过人群中的消费者比率。从调查的情况看,相关数据数值还是较为可观的,尤其是在捕获率方面。但是,从被告参与调查人员的到庭陈述来看,一方面其没有说明该计算捕获率的具体方法,另一方面其在调查过程中只是在计算人数,而没有在通过人流中选择一定比例的人进行针对性的询问以确定其消费或者选择倾向。因此,被告得出的相关数据并不能真实反映相关人群与涉案加盟经营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而,据此所作的投资回报分析和结论亦即存在很大的问题或者说是可信度很低。此外,被告根据调查情况,对该在地址上经营选择的投资回报优点和缺点均作了分析。其中对于缺点的分析为:所处位置为一级商圈的边缘地带、所处商场人气非常低、店铺门口早晨经过人员多数为老年人故早餐必须放弃、该商圈没有大型高档居民社区导致无法培养顾客忠诚度、市民广场未来经营项目不定(目前市民广场的开放时间是未知数)"。虽然如此,但是被告仍然认为:"可以通过营销活动改变所处商圈边缘地带的缺点,但会花费更多的营销费用、商场人气低只能寄希望于商场的运营和企划的宣传但人气的积累需要时间、市民广场的开放时间以及后期的聚人气度需要时间等待验证、根据目前的客流量预估营业状况会在一年后改善;结论:培养商圈,长期投资。"也就是说,被告已经充分认识到该选址经营所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克服不利因素中所存在的不确定因素,但是仍然维持可投资和加盟的结论,有故意回避不利因素、促成交易之嫌疑。

从原告和被告实际的经营效果和被告的选择来看,原告于2012年9月至12月期间经营了3个多月,但是始终发生亏损。鉴于此,原告和被告协商达成协议,将加盟店交由被告独自经营,时间为8个月;被告承诺自负盈亏,待该店日平均营业额达到BEP(BEP按实际核算,通常是指全部销售收入等于全部成本时的产量)再交还乙方经营,若独自经营结束后仍不能达到设定的目标,则由被告有偿回购该加盟店作为其直营店。在被告经营的8个月内,该店亦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实际的营业额没有达到交还原告经营的状态。从被告提交的其经营期间的损益表看,8个月内该店的日平均营业额也从未达到BEP。且在约定的被告独自经营期限未满前,被告即函告原告,要求原告完成与其交接事宜,若过期不交接,后果自负,而不是根据约定,回购该加盟店。从实际的经营效果看,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在该选址上的实际经营始终处于亏损状态。虽然惯常而言或者是根据被告的分析而言,经营需要积累经验,积聚人气,并需要采取各种营销手段改变经营不利的局面,但是原告和被告实际的时间将近1年,被告独自经营的时间亦达8个月,实际的经营效果并无改观,且被告亦不愿根据约定回购加盟店。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选定该地址经营存在一定的问题。被告的选址调查报告所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现实的印证,也对原告的决策、选择和实际的经营亏损之后果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2.被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原告披露如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告需要向原告披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等资料。原告和被告订立的涉案合同亦有此约定。但是,被告始终没有向原告披露相关信息,在本案庭审过程中亦未提供。虽然被告在庭审中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旗下如比比客南京大学城店、苏州店、安城大德店、紫阳幸福店、广场店、仁川桂山店、巴西一号店等加盟店实际处于盈利状态,原告对此亦不持异议,但是这并不足以证明被告的实际运营状况,亦不能替代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等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定向披露相关信息,至少可以从一个方面证明其所持经营资源的内容、现状、实际的市场影响力,特许人实际的运行情况等,以便被特许人了解并作出决策和选择。被告在推广宣传特许经营业务过程中向原告提供了加盟手册,对品牌家族、集团介绍、成长足迹、社会地位、健康安全、产品特色、店面风格、加盟流程、投资回报、品牌优势、系统支持等作了介绍,在其中的"投资回报"部分,其描述的毛利率为70%,即平均高达70%的毛利率,同类加盟业态难以匹敌的竞争优势,低风险高回报;收益周期为18个月,即平均18个月收回投资成本,开始盈利等。加盟手册的内容虽然可以视为订立加盟合同前的要约邀请,但是在被告没有定向披露如财务报表等信息以便其对实际状况进行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加盟手册中的内容势必会对原告产生一定的影响。虽然不能说加盟手册的内容为虚假或者其原告的影响有多大,但是在被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况下,这些因素对于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至少应被视为具有实际的影响,而且双方亦约定了被告不依法或者依约定披露信息时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综上分析,虽然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是指在特定经营模式下开展特许经营业务,而不能将是否盈利作为特许经营合同的唯一或者根本目的,但是被告作为特许人在店铺选址尽职调查和数据分析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直接影响了原告的决策、选择和实际经营效果。因此,法院对于原告主张解除涉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

涉案合同约定:“被告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的,原告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加盟费、保证金及其他约定的费用,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虽然不能直接认定被告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致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但是基于前述所及因素,法院判令合同解除,该约定亦可作为合同解除后责任承担的参考。法院将结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具体的承担方式。

1.对于原告直接支付给被告的加盟费、保证金、开业指导费、装修设计费35万元,由被告返还给原告。

2.原告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并被认定的费用按照比例由双方分担。

原告向被告定制的厨房餐具、桌椅、灯饰以及购买首批原料等费用21.2338万元、租赁店铺费用80.003万元、支出的厨具费及厨具小件费用12万元、装修款和相关费用32.32万元、经营费用13.921万元、人员工资费用7.4088万元、店铺墙面写真及门头、灯箱、广告画等费用6.615万元、经营差旅费0.0768万元。以上为原告的经营支出,合计173.5784万元。减去原告经营期间的营业收入18.8006万元,原告的实际经营亏损为:154.7778万元。

对于原告经营亏损数额的承担。被告对于涉案合同的解除负有主要责任,原告没有尽到完全的审慎注意义务和合理判断,故法院认定原告亦应对于经营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考虑双方当事人涉案的行为表现、经营期间所购物品可能的损耗以及合理性等因素,法院认定原告经营损失大致按照2:8比例来分担,由原告大致承担其中的20%,被告大致承担其中的80%,即由被告承担其中的123.8万元,其余由原告自行担负。

原告经营期间所购物品中除装修等不可拆外,其余所剩物品(涉案公证书所证实存在)以及若装修可获得补偿部分(若无法获得补偿则不予返还)由原告交还给被告,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完成交付,被告予以配合。

综上,被告应返还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为:35万元+123.8万元=158.8万元。遂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周小龙与被告上海比比客公司订立的《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2.被告上海比比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周小龙返还和赔偿经济损失合计158.8万元;

3.原告周小龙本判决生效之日20日内向被告上海比比客公司交付于经营期间所购物品及其他(详见裁判理由部分)。

三、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加盟商以特许人未依法依约进行信息披露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典型案例。裁判说理透彻,严格依据了法律规定,尊重了合同约定,也忠于客观事实,是一份较好的法律文书,对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在损失赔偿部分,法院审查细致,并运用了经营支出减去经营收入的财会方法,合理地计算出了经济损失数额,这也解决了加盟纠纷案件诉讼中经营损失通常无法准确计算和认定的难题。在损失的分担方面,法院也合理地分配了主次责任,妥善地处理了店铺内的设施和物品,已尽最大程度地化解了双方当事人关于判决执行过程中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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