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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认定特许人是否满足“两店一年”的条件
时间:[2019-03-23]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一、“两店一年”的立法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之所以规定从事特许经营要具备“两年一店”,其立法依据在于:首先,特许经营活动是连锁经营的一种,既然是连锁经营,就应起码存在两家店铺才可以称为“连锁”;其次,特许人应当已经开发出了成熟的经营模式,那么特许人本身从事此项业务应当超过1年的时间,方可以证明其商业模式是成熟可行的、可以由被特许人进行经营的。所以,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应当至少拥有两家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二、“两店一年”的认定

特许人的“两店”通常认为是特许人直接或间接经营的直营店,而不包括特许的加盟店。对于直营店的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直营店应当是指由特许人拥有的店铺

“拥有”应当不仅仅包括全资拥有,还包括控股拥有的情况。此外,考虑到现代经济生活中企业的分工较细,即使是同一集团内部的不同企业可能也存在不同的分工,可能有的企业只作为特许人来从事业务,而有的企业负责经营店铺。因此,如果特许人的关联企业能够满足“两店一年”的要求,就应当视同特许人本身满足“两店一年”的要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中均未定义“关联企业”的含义,但是《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条作了有关规定,“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东、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该定义是可以适用于判断特许人是否满足两店一年”要求的,也就是说,如果是与特许人具备直接或间接控股关系的企业满足了两店一年”要求,就应当认为特许人满足了该要求。

2.直营店的业务应当是与特许业务在相同品牌下运营的相同业务

比如,如果特许人的直营店从事的是快餐服务但其特许业务从事的是酒店服务,很显然,特许人的直营店并不能证明特许人在特许的业务领域(快餐服务)已经建立了成熟的运营模式,这并不符合“两店一年”要求的立法本意。因此,直营店铺运营的业务与特许业务相同,方才可以满足“两店一年”的要求。

3.直营店的品牌也必须与特许业务的品牌相同

假设特许人在甲品牌下从事快餐业务,并且拥有在甲品牌下运营的若干快餐店,但是特许人从未在乙品牌下从事快餐业务。那么,由于证明某一具体品牌的运营模式和市场前景是需要时间的,如果特许人拟在乙品牌下从事快餐特许经营业务,特许人在甲品牌下能够成功地运营快餐业务是不够的。因为特许人能够在甲品牌下成功运营快餐业务,并不意味其在乙品牌下业内能够建立成熟的商业模式。因此,从满足“两店一年”要求的角度出发,直营店应当与特许业务是在同一品牌下运营的。

“两店一年”中的“一年”就是指从事某一产品或服务的经营活动时间在1年以上,且产品或服务是将来准备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而不是企业成立1年以上,也不是企业经营非准备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所涉产品或服务1年以上。

三、“两店一年”的备案文件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要求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实践中,“两店一年”备案时所需的证明文件包括:以分公司形式存在的,提交特许人直接设立的分公司营业执照;以子公司存在的,提交特许人参股或者控股设立的子公司营业执照及其登记股东名称的章程;以店中店形式存在的,提交特许人与商场的租赁合同、商场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有特许体系类别):以关联公司形式存在的,提交关联方的证明文件;外国企业以委托投资形式存在的,提交投资协议其中应该载明委托范围等。特许人提交的直营店证明文件可以由备案机关综合认定,但不是必须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是特许与被特许的关系,不是包含、投资等关系。特许人的直营店不能认定为被特许人的直营店。被特许人在取得特许人的授权后,应当具有“两店一年”资质才能发展二级被特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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