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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两店一年”、“备案”等条件,特许经营合同效力如何
时间:[2019-08-08]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为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对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很多规定,如特许人必须是企业,应具备“两店一年”、进行“备案”等。

笔者在研究近几年国内经典特许经营纠纷案例时发现,上述规定虽然保护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但,反而被一些被特许人恶意利用,如当开展特许经营一段时间后,出现经营不善、未达到逾期效益而想退出特许经营活动时,经常以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备案”、“夸大经营效益”等理由,主张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并要求返还支付的加盟费、保证金等,实现“全身而退”。

那么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已签订的合同是否当然无效?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特许人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本文将结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经许经营合同的效力进行梳理。

案例:

Y公司与李某签订“Z品牌娱乐美食餐厅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由Y公司授权李某使用“Z品牌”商标,并提供专业、规范的系列教育培训、全套技术资料、产品宣传和营销策划、相关产品、设备等,李某向Y公司支付加盟费、保证金、产品宣传费用、设备使用费等共计人民币60万元。

然而李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Y公司不具备“两店一年”的经营条件,甚至也没有进行特许经营备案。因此,李某认为,Y公司不具备开展特许经营的资格,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Y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加盟费等费用共计60万元及利息。

李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不具备“两店一年”、“备案”条件时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认定

根据《合同法》第52第5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只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才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而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只产生取缔、处罚等管理后果,不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据此可以看出,《条例》虽然是行政法规,但只有违反《条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特许经营合同才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判断《条例》规定的“两店一年”、“备案”等是否属于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是判断涉案特许经营合同效力的重要依据之一。

1. “两店一年”相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批复认为: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第7条第2款关于“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因此,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并不当然导致其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2. “备案”相关

根据《条例》25条规定,“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违反该条例的法律后果是由商务主管部门对特许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并非否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故不得以此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因此,特许人未进行“备案”的,同样也并不当然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但可能会被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结合本文案例,李某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为Y公司不具备《条例》规定的“两店一年”、“备案”等条件。但是,上述“两店一年”及“备案”的规定均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李某认为Y公司不符合该规定,不具备开展特许经营的资格,可以请求相关行政机关作出相应处理,但这不必然影响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故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撤销的情形

特许经营合同,就其本质而言,应是一种特殊的有名合同。针对特许经营,国务院和商务部分别制定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各地方政府也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关规范性文件。根据《合同法》、《条例》等规定,我们可以将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撤销的情形总结如下:

1.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情形

(1) 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特许人违反《条例》效力性强制规定,如特许人是企业以外的主体、特许人未获得批准、经营资源超过期限等情形。

2. 特许经营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1) 存在《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情形,如因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

(2) 特许人隐瞒重大变更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夸大经营资源,致使被特许人缔约或给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造成实质影响的。

特许经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的法律责任

假设,在上述案例中Y公司违反的是《条例》中规定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如,作为特许人的Y公司不是企业(《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致使特许经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存在夸大经营资源等情形,致使特许经营合同被撤销的,此时,Y公司需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总结为:

1. 返还财产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应恢复到未订立合同时的状况,无论接受财产的特许人或被特许人是否存在过错,都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因此,在上述案件中,如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双方对于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如李某交付的加盟金、保证金等费用,Y公司提供的产品、设备,均享有返还请求权。

在实务中,特许经营模式中可能存在无形财产的交付情形,如注册商标、专利权的使用许可等,在此种情形时因无法返还,可能需要折价补偿给对方当事人。

2. 损害赔偿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特许人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包括:

(1) 订立合同的费用,如被特许人前往特许人经营地考察、赴签约地签约所支付的交通费、通讯费等;

(2) 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和实际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如被特许人为了受领标的物所预付的仓储费用,被特许人为履行特许经营合同所支出的广告费、装修费、员工工资、租金等。

此外,被特许人因履行特许经营合同受到了行政处罚,特许人对此有过错的,可能需要对罚金进行赔偿。

结语:

上述分析可见,特许人某些条件上的一些欠缺,未必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具体需看违反的是管理性强制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但在面对又“精”又“抠”的被特许人时,特许人务必提高警惕,有必要提前建立完善的合规经营体系,并在签订合同前如实告知经营风险,实现特许经营模式下的高效益,也减少不必要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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