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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同即将到期,仍以“冷静期”条款判决解约
时间:[2019-10-08]    来 源:广州白云法院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一、案情回放:

案号:(2019)粤0111民初20035号

原告:邰XX,贵州省剑河县人。

被告:广州XX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于2017年4月加盟被告运营的“皇茶”标准店餐饮项目。原告向被告交纳了投资款33800元、物料款49465元,合计83265元。因一直未落实店面选址,该项目合同未实际履行。后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更换项目继续运营。2018年3月18日,双方重新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合同期限为1年,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由被告授权原告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区经营“热迈有茶”专卖店,并将原告原交纳的83265元转为新合同的项目投资费和预付物料费。

后,原告了解到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为特许经营合同。但被告以及被告经营的“热迈有茶”品牌无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记录;被告经营的该项目亦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法定条件;被告未在合同签订前未依据国家特许经营管理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十二项重大信息;被告未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行使单方解约权的合理期限。因被告无服务能力,原告的单店一直未能开业。2019年3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送解除合同函,正式通知解除双方合同,被告于2019年3月12日签收,没有回应。此后,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确认原、被告于2018年3月17日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予以解除;

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项目投资费用33800元和预付物料款49465元,共计83265元。

二、法院裁判: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

涉案《项目合作协议》内容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关于原告主张解除涉案《项目合作协议》的问题。由于原告于2019年3月8日向被告寄送了《解除合同函》,上述地址为被告合同上约定的地址,且上述函件显示于2019年3月12日签收。故本院确认涉案《项目合作协议》于2019年3月12日解除。

关于原告主张返还项目投资费用33800元和预付物料款49465元的问题。由于双方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由于原告陈述被告有对其进行培训,虽然双方约定的品牌内容不同,但“热迈有茶”和“皇茶”均未饮料项目的培训,故本院酌定被告返还的项目投资费用为31800元、预付物料款49465元。

综上所述,依据《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七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判决如下:

1、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17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于2019年3月12日解除;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退还原告项目投资费用为31800元、预付物料款49465元。

三、律师评析:

本律师在本案中代理原告邰XX一方。在接到该当事人的咨询时,涉案合同期限已只剩下十天左右的时间。如合同到期,即在法律上不存在解除合同的理由,维权之难度可以想象。于是,本律师指导邰XX第一时间向被告发送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函,然后立即办理了委托手续向法院起诉。本案中虽然合同即将到期,法院仍然适用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冷静期”条款,判决解约和支持了大部分退款。由这个判决可以得知,“冷静期”并不是完全按照时间经过的长短来计算,而是要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作为特许企业一方的信息披露情况的,此判决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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