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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终止后,仍在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应承担什么侵权责任
时间:[2019-12-17]    来 源: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1日,大庆市川竹百年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即被告朱磊签订《川竹特许经营合同书》。

合同主要约定:乙方自愿申请加入川竹火锅特许经营体系,自主投资开设川竹火锅餐饮连锁餐厅。甲方接受乙方申请,同意乙方投资开设川竹火锅特许餐厅,并按照川竹火锅连锁餐厅统一规范从事经营。甲方向特许餐厅提供专用标识、专用商号、专有技术、经营程式等特许使用权;甲方授权乙方使用“川竹火锅”(注册号:5166622)商标,使用期限与本合同时间一致。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零时止。加盟费用为年缴,每年乙方向甲方缴纳加盟费用为60360元,乙方应在2016年10月1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加盟费用。

本合同签订后,若因乙方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提前终止,特许加盟费和保证金不予退还。双方确定,本合同仅对开设在绥滨县的特许餐厅有效。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下,本合同可以延期,乙方需在2016年9月4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加盟费并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如本合同到期乙方未能申请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书,甲方将终止乙方使用川竹火锅的品牌,并终止特许经营合同书的履行,同时也终止供货配送。双方规定,任何一方违约时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整。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大庆市川竹百年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终止后,仍在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应承担什么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案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原告大庆市川竹百年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依法成立并存续,其合法、有效取得第15164451号注册商标,第15164699号注册商标,第15164835号注册商标,第15164113号注册商标,第15164340号注册商标,且是第5166622号商标注册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因此,大庆市川竹百年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川竹”商标注册人,及依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单独享有因第三人针对商标侵权的诉讼权利和赔偿收益”的被许可使用人,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及许可使用期限内,有权对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大庆市川竹百年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与朱某签订的《川竹特许经营合同书》合法有效,并授权朱某在合同期限内可以使用“川竹”商标及有“川竹”字样的物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朱某未与大庆市川竹百年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续签合同并缴纳下一年度加盟费,故双方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终止,朱某亦无权再使用“川竹”商标及有“川竹”字样的物品。朱某自认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仍使用“川竹”商标及其标识物品,使用时间为2016年12月6日至2017年6月1日,但现已停止使用“川竹火锅加盟店”及印有“川竹”商标标志的物品,该事实得到大庆市川竹百年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认可。但因朱某在2016年12月6日至2017年6月1日期间使用“川竹”商标及有“川竹”字样物品的行为已对大庆市川竹百年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构成侵权,故朱某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结合侵权时间、加盟费用等综合情况,酌情认定侵权费用为30000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饭店加盟在我市普遍存在,因品质有保证,形象、环境、服务具有相似性而受到消费者的认同。随着消费水平的上升,消费者越来越重视品牌和品质。从长远和大环境来看,市场中的滥竽充数者、沽名钓誉者、张冠李戴者并不利于品牌的建立和市场秩序的优化。本案的审理不仅有效维护了注册商标人的权益,也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更为广大商家争创品牌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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