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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六个月后解除合同,没有被支持解除合同的情形
时间:[2019-12-25]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案例一(合同签订一年一个月)

案号:(2016)沪0112民初688号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2014年3月24日,被特许人、特许人签订《加盟合同》。2015年4月6日(距离合同签订超过一年),被特许人与其他加盟者共同出具《加盟合同解除索赔函》,以被特许人不具有特许经营的资格等为由,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解除已签订的加盟合同。此一年中,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取货,使用被告商标。

法院观点:被特许人于2014年4月7日向特许人送达了《加盟合同解除索赔函》,但距双方签订涉案合同之日已经超过一年,被特许人实际已经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作为加盟商开展经营活动,超过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冷静期”合理期限。被特许人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理由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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