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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华讲特许】 区域受许人战略如何设定?
时间:[2021-02-10]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在我的专著里,我讲过,特许人的战略通常会包括总部的32项、单店的18项。其中,总部的第28项战略便是区域受许人战略。
    核心内容如下:
       1、企业要不要设置区域受许人?
      设立区域受许人是有利有弊的,具体请参见笔者的另一本著作《特许经营学——理论与实务全面精讲》(李维华著,企业管理出版社,2021年2月)。
      如果要设置的话,区域受许人的级别以及覆盖区域是什么。比如,在国内,你可以设置省级、市级、县区级这三个级别的区域受许人。当然,你也可以设置两级或一级。再大一些,你甚至还可以设置华北、华南等覆盖更大范围的区域受许人。在全球范围,你可以按照国家,也可以按照省市和上述的华北、华南之类设置区域受许人,当然也可以按照更大的范围设置区域受许人,比如设置大中华、大东亚区域受许人。
      企业应该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比如在有的省市设立区域受许人,在有的省市只设立单店受许人或只设立特许人自己的分公司。
      你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每一级都要分利,所以,区域受许人的级别越多,大家各自分得的平均利益就会减少,对应的投资满意度可能会降低。另外在管理上,级别层数的增多也可能会导致效率降低。
      2、签约方的设定。
      有了区域受许人之后,关于区域受许人内的单店(可能是区域受许人自己的直营店,也可能是区域受许人招募的加盟店)是和特许人签特许经营合同还是和区域受许人直接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也需要设定。
      比如对于欲建立集中中央权力的特许人而言,可以采取如下的办法:
      (1)区域受许人需要将其区域内的意向受许人资料发送总部招商部,由总部招商部做最后审批。
      (2)经总部评估认可后的加盟申请人要与总部签订一个加盟意向书,此加盟意向书原件交于总部招商部,区域受许人只保留复印件。
      (3)对于有店址的加盟申请人,区域受许人上报总部,由总部招商部和受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收取特许经营费用。
      (4)对于无店址的加盟申请人,区域受许人在征得总部招商部同意后,总部与意向受许人签订《加盟意向书》并收取意向金,意向金缴纳至总部。然后,总部可以安排区域受许人为意向受许人提供选址指导,区域受许人的选址指导费用由总部从意向金里支出给区域受许人。
      3、职能的设定。
      区域受许人是一个缩小版的总部,区域受许人可以具备总部的很多职能。但在实际之中,对于区域受许人的职能需要设定。
      比如对于欲建立集中中央权力的特许人而言,可以采取如下的办法:区域受许人只负责本区域内的单店或多店受许人的招商、营建、督导以及区域受许人自己的直营店的运营管理等四项工作,诸如培训、物流、客服、研发之类职能可以完全地交给总部去做。
      4、费用的设定。
      对于欲建立集中中央权力的特许人而言,通常可以把体系内所有单店的收入(包括加盟金等特许经营费用以及单店的营业收入)汇总至总部,对于区域受许人在本区域内的招商、营建、督导等工作付出,由总部以提成、返点或佣金的形式返还一部分给区域受许人。
      5、督导的分工。
      比如可以如此设定,总部督导人员督导区域受许人和区域受许人的直营店;区域受许人督导自己区域的其余非自己直营的加盟店;总部督导人员有权利和责任随时督导所有体内的任何店面,包括加盟店、直营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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