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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营店”是否仅指特许人直接进行经营的店铺
时间:[2019-01-25]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根据“直营店”条款的设立背景及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不宜将其限定为特许人直接进行经营的范畴,理由如下。

1.从立法目的上进行分析,《管理条例》设定“两店一年”的条款,主要是从量化特许人是否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是否具备特许经营的条件,稳定特许经营的市场秩序,保证其健康发展的角度进行考虑的。因此,我们在评判特许人是否具有该条款所规定的2个直营店时,更多的应该是从特许人是否具有了进行特许经营活动的主体资质进行考量,而并非固化的追求特许人是否直接经营,这样无益于建设特许经营的市场,反而人为的设定了与立法本意相悖的条件。笔者认为,作为特许人只要能够证明其拥有并且掌握了进行特许经营活动的实力,则不宜苛求是否为其通过直接经营所获取,还是通过其关联公司以及其它途径所获取。

2.从国外立法例上看,对“直营店”的限定并不以特许人是否直接经营为认定条件。根据国际特许经营协会对特许经营的定义,即“特许经营是在特许权人和专营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同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特许权人提供或有义务在诸如技术秘密和训练雇员方面维持其对专营权业务活动的利益,而专营人获准使用由特许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号、企业形象、工作程序等,但由专营人自己拥有或者自行投资相当一部分的企业”。[8]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国际特许经营协会也是将特许经营资源界定为由特许人所有或控制的范畴之内,并不将全资所有作为单一的限定条件。

3.从我国以往的法律规定上看,亦未限定“直营店”必须由特许人直接进行经营。在2004年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7条中曾经将“直营店”界定为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虽然在其后的《管理条例》中将上述规定中的后款内容进行了删除,但是我们能够看出从我国以往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将“直营店”限定为特许人直接进行经营的店铺。

4.从当前企业的经营特点,行业分工等现状分析,“直营店”应当包括特许人及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店铺。随着现代经济生活中企业分工的细化,产业化发展的集约化、规模化,出现了许多集团化的大型商业主体内部各企业间所负责的职责不同,即市场规划、市场推广、市场经营等由不同的关联企业负责,因此仅以特许人直接进行经营来认定“直营店”,显然与现代化的经济活动现状不符。综上,在笔者看来,对于“直营店”认定应当包括由特许人直接经营及其关联公司进行经营的店铺,这样既符合立法的本意,也符合特许经营行业自身发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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