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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拟定、签约阶段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时间:[2015-12-29]    来 源:互联网     作 者:互联网  点击:

特许经营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特许人和受许人的权利和义务由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特许经营合同是建立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核心。对特许人而言,特许经营合同是减少和降低特许经营纠纷的关键,合同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的成败。因为,如果没有必要的合同约束,一旦某一加盟店破坏品牌形象,整个特许体系的经营发展就会严重受挫。实践中,笔者发现某些企业并未对特许经营合同采取足够重视,甚至有些企业的特许经营合同只有简单几页内容,仅对特许人所拥有的商标、加盟费用等加以规定,条款过于简单,权利义务不明晰,导致合同可操作性差。特许经营是作为一种凝结着众多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经营模式,如果其合同只用几页内容,则其条款根本无法函盖经营中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很多企业正因不知如何通过合同来防范法律风险,从而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如何拟定一份完善、严谨的合同确定经营各方的权利义务,以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使企业避免诉累则为遏需考虑的问题。以下,笔者就特许合同拟定、签定阶段,特许人应该注意的法律风险以及防范对策提出一些意见。

1、合同形式问题。

根据即将生效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特许经营合同的复合性特点,特许人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方面能加强当事人的责任心,督促双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另一方面,一旦发生纠纷,也便于举证,分清责任。另外,由于特许经营关系不同于代理关系、经销关系,特许经营合同和代理合同、经销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因此为避免如代理合同中被代理人需承担代理人引发的法律责任,特许经营双方签定的合同应采用书面的特许经营合同形式。

并且,特许经营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商标许可使用或专利许可使用,鉴于商标、专利许可使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笔者建议特许双方签定特许经营合同时,应签订一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专利许可使用合同作为附件。如此操作,既可强调商标许可的重要性,又可避免过细的商标或专利许可条款冲淡特许经营合同的其他主要内容;同时,也为商标或专利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提供了方便。

2、特许经营合同内容问题

为保证加盟商有效地执行特许人的规范和指令,避免特许人和加盟商因合同条款产生歧义,引发纠纷,从而给特许经营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特许人需注意对下列这些条款的拟定。

(1)授予特许权条款

这是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是首要条款。特许人同意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权,应包括特许经营权的内容、范围、期限、方式和地域等。

①经营许可方式条款:特许人应明确向受许人授权的是独占实施许可、排他许可或是一般许可还是分许可使用。一般而言,特许人授权的商标许可不是排它许可或独占的,这样特许方就可授予多个受许方使用其商标,而不仅为一个受许方所使用。

②商圈保护和授权区域条款

商圈保护,一般是指在单店加盟商经营地点的一定区域范围,特许人不能同时开设另一家使用相同品牌、经营同类产品并与加盟商相竞争的另一家加盟店或直营店。商圈保护的设定通常有两种方式:圆心加半径、按行政区域划分。而授权区域,通常是指在分特许或区域特许中,特许人将一定地理范围内发展加盟店的权利进行分许可或受许人开设加盟店的权利授权他人行使,即受许人有权在该区域内进行再授权或自行开设多家加盟店;同时,特许人不能在该区域内同时发展其它分特许人或分受许人。可见商圈保护是对开展具体特许业务的加盟店的保护,而授权区域则是对分特许或受许人的保护,防止特许人侵犯分特许人或受许人的权利,但也是对分特许人及受许人的限制,即限制分特许人及受许人超出授权区域进行分许可或自行开店。

因此,特许人在设定商圈保护或授权区域时,如果未全面考虑整个经营体系的实际情况则可能导致自身的权利受到限制,所以,特许人需要注意在设定该条款时不应对受许人授予过大的地域权。如在设定商圈保护时,采用圆心加半径方式的情形,可以缩小半径的范围,为特许人留下较大的授权空间;尽量不采用行政区划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对特许人的权力束缚太大,如果非得采用时,一定要明确商圈的地理范围;此外,对于繁华商业区的授权可以去掉商圈保护条款,使特许人不受商圈保护限制,以扩大加盟店数量,增加经济利益。

(2) 特许经营费用和保证金条款

特许经营费用包括特许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约定费用。缴纳特许经营费是合同的基本条件,也是特许人获得收益的主要途径。某些特许人对特许经营费的费用及收费办法往往约定不明确;即使在合同中双方对特许加盟费作出了明确约定,但对特许人提供的产品供应或者服务的其他费用则无明确约定,且常常将保证金与特许经营费混淆,导致了特许合同履行过程中大量争议的产生。因此,特许人不仅应明确费用标准,还应明确:1)收费的内容,诸如特许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其它费用,如广告费、店面装修设计费和专项指导服务费等费用,这些费用也可在特许经营合同外单独约定;2)收费办法,对上述费用是按年收、季收或是月收以及收费日期;

关于保证金问题。特许人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保证金的收取、保证内容、返还条件、时间等内容。特别是关于保证金的性质问题,有些特许人在合同中会约定保证金具有定金的性质或约定特许人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时,保证金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一般而言,按照法律规定如保证金具有定金性质对特许人往往不利。因此,在特许合同中特许人应约定明确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另外,有些特许合同双方会约定如加盟商擅自解除合同则保证金特许人有权予以没收,这样的约定将保证金的适用条件限制过于狭窄,例如在很多特许合同纠纷中如果是特许人不满加盟商的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的,则按照上述约定特许人无权没收该保证金,这样特许人设定保证金条款的目的也就无法达到。因此,为避免该法律风险,特许人应在合同约定,如加盟商发生任何违约行为,特许人有权予以没收保证金。这样保证金的使用条件就宽泛许多,特许人的利益也得以实现。

(3)监督与控制条款

受许人不是简单地使用特许人提供的商标或服务标记,而是要使用特许人的全套经营技术,从商标、店面设计到具体的销售服务等一系列内容。特许加盟店经营业务模式的高度一致和统一的外在形象是特许经营的特点之一。如果一个受许人未按特许总部的统一要求进行经营,与特许人设计的整体外部形象相违备,整个特许体系声誉就会受到损害。因此,特许人应将标准规范详细列入合同中。《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也规定特许人享有为了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可在合同中约定有权对受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保证被许可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一定的质量水平。

(4) 限制竞争条款

受许人加入特许经营体系后通过学习和利用特许权,有可能存在利用学到的知识而成为特许人竞争对手的危险。为防备加盟商在掌握特许方的商业信息后,脱离特许体系另起炉灶,损害特许人的利益,特许人须对受许人的不竞争义务做出严格规定,对受许人从事可能与特许经营体系竞争的业务进行限制。受许人的不竞争业务一般有以下内容:1)在特许经营期间及期满后一定时间内,受许人不得在特定区域从事与特许人及其他受许人相竞争的商业活动2)受许人不得制造、出售和使用特许产品(不包括产品零部件和附属品);3)受许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雇佣任何属于特许人或其他受许人的雇员等。4)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开设分支机构或招募下级加盟商;5)受许人不得继续使用与特许人相似或相近的商标、商号等其他标志来从事与特许人相竞争的商业活动。

(5) 商业秘密保护条款

特许经营过程中的商业经营秘密是特许人所独有的、排他的,受许人作为在特许经营期间商业秘密的使用人,知悉和掌握商业秘密;并且,由于特许人合同签订前的信息披露义务,使得特许人的商业秘密被申请人或受许人所知晓 ,因此特许人不仅在经营合同中应就商业秘密的使用要达成协议 ,同时也应当同申请人约定商业秘密保护义务;另外,还应同受许人约定特许合同终止后的保密义务,防止商业秘密泄漏的法律风险,保护特许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受许人或申请人的保密义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有关商业秘密的范围、内容及保护措施;2)被特许使用、公布商业秘密的区域及方式限制;3)未经特许人事先同意,受许人或申请人不得复制、翻录或以其他方式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4)特经营期满后一定时期内,受许人仍应保守相关商业秘密。

(6)加盟店转让条款

如前所述,特许人对申请的加盟商应进行严格甄选,只有经考核合格的申请者才能获准进入特许经营体系,因为加盟店经营的好坏不仅关系到特许双方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特许体系的成败。据此,特许人应要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加盟店转让条款。一般而言,特许人不鼓励加盟商转让,但转让情况难免会发生。因此,特许人为避免因转让给整个体系运营带来风险,必须对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严格规定,限制受许人转让合同的权利。为使受许人转让加盟店不至过于自由,特许人可采取的措施有:或者不允许受许人的转让行为,如受许人擅自转让,需承担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或者迫使受许人同意遵守加盟合同规定的转让条件,才可转让;或者要求在特许人、受许人(即转让方)、受让人三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或新的加盟合同中对受许人的缴清欠款等义务作出明确的处理,否则就不同意转让,如果受许人强行转让的,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资本运营条款

前面对不允许加盟店随意转让的问题加以分析,这是商业经营者从自身的利益角度考虑问题的天性使然,但在合同转让条款中却不能把自身的合同转让权利过于限制,这就是企业的资本运营问题。现实中,有些特许经营体系在完成阶段发展目标后,会考虑将整个特许体系出卖给他人,进行资本运营。因此,对于有资本运营计划的特许企业,一定要在合同中设计转让条款,规定特许人有权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而且无需征得加盟商的同意。这样的条款规定以利于资本运营的操作,减少后续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8)加盟店门面的转租权条款

由于加盟店经营的好坏关系到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利益,一旦某个加盟店因经营不善关门歇业,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声誉和形象将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特许总部总是要力图接管该加盟店,使其尽快恢复经营。但是,对于一些投资大且必须在繁华地段开业的加盟店,总部的接管有时会遇到门店的租赁问题。如某服装特许经营企业在广州有一家加盟店,开业的时间是2000年底,受许人的门店租赁期十年。开业后,由于受许人管理经验不足和经营策略的失误,经营情况不理想。经协商,受许人同意由总部接管该加盟店,总部拟将该店的经营权授予另一申请人,这就涉及到门面的转租问题。由于房价上涨等原因,出租人坚决不同意加盟店的接管者继续承租原门店,而法律规定转租必须经出租人同意,致使总部被迫放弃接管该加盟店的计划,该特许经营体系在该地区的形象和声誉受到一定影响。所以,为避免该法律风险的发生,特许人应在受许人与出租人签订门店租赁合同时,特许人可以作为第三方介入,签订一个三方合同。合同规定,在合同规定的承租期限内,如受许人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而需将加盟店交给总部接管时,受许人有转租权,特许人或经特许人同意的第三人享有同受许人同等条件的承租权。

(9)加盟商受投诉、曝光和行政处罚以及对第三人法律责任的承担条款

在特许经营中,由于受许人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遭到消费者的投诉或媒体曝光或被工商、税务和城管等行政机关查处,都会影响到特许人的企业整体形象,对加盟商引起的上述问题该如何处理,产生的法律责任应该如何承担,特许人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另外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受许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特许经营双方也应明确约定责任的归属。通常来讲,如果合同双方存在代理关系、产品销售关系等情况,特许人才会向第三方承担被代理人责任或产品质量责任。因此,除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法定责任外,特许人应通过合同明确规定其与受许人不存在代理关系或产品销售关系,而只是一种权利许可关系;并且,还应规定对因对第三人侵权或违约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一概与特许人无关,以免因为此类讼争牵连特许人,导致企业形象和声誉受损;如果最终可能发生应由特许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特许人与受许人双方也应在合同约定确定内部责任的归属。

(10)其他条款

在特许经营过程中,还应考虑的就是关于加盟店能否从事特许业务以外的业务问题。一般而言,特许人不允许加盟商经营特许业务之外的其它业务,特别是与特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但是现实中也有些加盟店因经营其它业务而带动特许业务的例子。因此,特许双方应该在合同约定,加盟商能否经营其它业务,如经营其它业务需同特许人协商或许可,如擅自经营他种业务的违约责任等条款,以防止加盟店徒有加盟之意而无经营之实。

三、合同履行阶段和合同终止后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

1、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

(1)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特许人授予受许人的经营权中一般都包含商标使用权,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虽然备案并非商标许可合同的生效要件,但是未备案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因此,为防止商标权遭第三人侵犯而无法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特许人在签定特许经营合同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应及时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进行备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这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和时间。

(2)关于商品供应和销售的问题

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特许经营人为保证特许专卖商品质量或保证特许经营服务品质一般只允许受许人接受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但是过于硬性的规定往往对特许经营业务的展开造成不利局面,因此特许人一般不必强行要求受许人接受特许人提供的产品,但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加盟店产品应当达到的数量、质量标准或者由受许人提出若干供应商,经特许人批准后方可使用其产品。这方面问题是特许经营双方比较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因此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合理的防范对策。

2、特许合同终止后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

(1)有关费用清缴的问题

合同到期或解除后,特许双方往往对费用的清偿问题纠纷最多。为了防止受许人不清缴相应费用后即撤离加盟店,特许人一般应通过合同中的保证金条款来约束对方,即合同应约定加盟商只有付清所有款项、拆除所有专业标识以及妥善处理剩余产品后的某个时间内才将保证金返还。

(2)无形资产的回收问题。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为防范原受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或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或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或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导致特许人的权利受侵害,特许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到期或解除后,受许人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特许人品牌,拆除、返还店铺招牌等所有专有标识,并且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保护特许人利益。

(3)关于加盟合同解除后产品处理的问题

在加盟合同履行中,特许人向加盟商提供产品、设备是特许人经营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特许人或者通过加盟商向第三方或消费者销售产品,或者向加盟商销售由加盟商自己使用的制式产品和设备,进行标准化经营或保持体系的统一形象。因此在加盟合同关系中还有一系列特许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形成从属于加盟合同的一系列买卖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主合同解除,从合同也应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如果加盟合同解除则买卖合同亦解除,这时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时,非违约方有权要求将为销售的产品退换给违约方,并要求对方返还相应货款。另外,某些特许人为防止受许人拖欠货款,在合同中约定产品所有权保留条款即加盟商未付清货款前,其所购买的产品所有权仍属于特许人,合同终止后,受许人应立即返还产品并承担有关运费。在上述情形下,如特许人为违约方或合同约定产品所有权保留条款,则特许人很可能将不得不接受受许人将产品返还,而自身则需将货款返还的结果,这种选择对于特许人作为产品销售者而言或许并不是愿意接受的结果。因此,为防范这种法律风险,特许人最好能明确约定合同解除后产品的处理方式,考虑最有利于自己的保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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