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许经营第一网——携您一起走进特许领域
学校违反特许经营中的竞业禁止义务,招致天价赔偿
时间:[2016-08-18]    来 源:中国特许经营第一网     作 者:中国特许经营项目  点击:

学校违反特许经营中的竞业禁止义务,招致天价赔偿

本案要旨

特许经营许可关系中,特许人授权受许人在协议约定范围内使用特定产品,受许人不得违反竞业限制业务,利用特许经营关系中所获得的产品、品牌、技术等相关信息为自身谋利,否则可能面临巨额赔偿。

特许经营案例简述

2008年6月25日,A公司(甲方)和B学校(乙方)签订《“ACCP软件工程师”培训项目特许授权加盟协议(单点)》,约定:ACCP系统是甲方拥有的与ACCP课程相关的著名的品牌、商号、商标、先进的运作管理方法、科学的教学模式、职业化的课程体系和计算机教材、严格的考试认证制度和有效的服务支撑体系。甲方将ACCP系统授予乙方使用,双方确立特许经营关系。

2010年1月6日,A公司(甲方)、B学校(乙方)与C学校(丙方)签订《三方转让协议书》,约定: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将甲乙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之乙方变更为本协议丙方,即加盟合同的主体变更为本协议的甲方和丙方。除本协议约定情形外,加盟合同的其他内容不变。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将其在加盟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丙方。即甲方与丙方之间确定了特许经营关系。双方约定特许经营使用费包括学费、教材费、考试认证费,由双方根据招生数量按比例结算,C学校其关系人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否则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不低于1000万元的违约金。

某网站(以下简称“某网站”)以“IT梦想学院”为名开展软件教育培训业务,并在招生咨询过程中使用了A公司的品牌。某网站的咨询师称:“我们已经开了十几个班了,一个班30人以内…大概是二十六七的样子…安卓学费14800元…JAVA学费9900元”等。法院调取的证据显示:该网站的备案单位是D学校,在百度网办理加V认证和百度推广业务的是C学校。C学校投资人邹某兼任D学校校长,并实际参与D学校的经营管理。A公司(即原告)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起诉C学校(即被告),索赔500万元,并提交了C学校的合同期内付款凭证。经A公司统计,C学校自2008年至2013年共向A公司支付合同款2900余万元。

判决摘要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C学校及其投资人违反竞业禁止的约定。C学校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调整,但未提交证据;A公司提供证据表明其主张500万元的违约金数额基本合理。据此,法院最终判决C学校支付A公司违约金500万元。

法律评析

A公司与C学校之间,因《三方转让协议书》而确立了特许经营关系,并且适用此前A公司与B学校的签署的《“ACCP软件工程师”培训项目特许授权加盟协议(单点)》相关约定。

特许经营的定义有很多种,在国际上广泛通用的是国际特许经营协会(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简称IFA)的定义,该定义如下:

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对受许人经营中的如下领域,经营诀窍和培训,特许人有义务提供或保持持续的兴趣;受许人经营是在由特许人所有和控制下的一个共同标记、经营模式和过程之下进行的,并且受许人从自己的资源中对其业务进行投资。中国特许经营协会将特许经营定义如下:特许人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受许人使用,受许人按合同规定,在特许人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本案中,A公司作为特许人,其所拥有和控制的是ACCP系统,ACCP系统是A公司拥有的与ACCP课程相关的著名的品牌、商号、商标、先进的运作管理方法、科学的教学模式、职业化的课程体系和计算机教材、严格的考试认证制度和有效的服务支撑体系。而C学校作为受许人,其向特许人支付的费用分为两部分,即特许经营加盟费以及特许经营使用费。其中,加盟费为固定的数额,而特许经营使用费则是由学费、教材费、考试认证费等几部分组成,其数额的大小取决于招生人数的多少。由此,特许人不论出于对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是对实际特许经营使用费的营收期许,均会与受许人及其关系人约定竞业禁止义务。根据A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法庭调查的结果,邹某是C学校的投资人同时也是某网站运营实体的控制人,违反了C学校与A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中的不竞争义务。

此外,C学校在运营某网站的过程中以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导的信息进行宣传,其网站自称“在校生2000多人”、学费“安卓13900元”、“JAVA9900元”、“已经开了十几个班”、“每个班二十六七个人”,可见其违约获利数额较大,而且造成了A公司与C学校之间合作项目所指向客户的流失,C学校及其关系人具有不正当竞争和回避特许经营使用费的故意。

最终,法院支持A公司的赔偿50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除了考虑到上述事实之外,还因A公司还提交了合同期内C学校向其付款的凭证,可见C学校在五年内共付合同款近3000万元,年均付款额甚至高于A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且双方签署的协议中约定如果受许人违反不竞争义务,特许人可主张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违约金。本案中A公司最终主张500万元违约金,我们猜想这个数额既是考虑到了实际情况以及C学校的执行能力,也顾及了法院在判决时对违约金数额可能做出的考量,虽然C学校提出违约金金额过高,但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其主张未被法院采信。

本案高达500万元的违约金同样也对其他各类特许经营关系中的合作方敲响了警钟,遵守合同约定是最基本的契约精神。

昵     称:
您的评论

特许加盟 连锁加盟 开店选址技巧
Copyright ©2005-2015 特许经营第一网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搜宝商务中心2号楼
电子邮箱:liweihua169@126.com 京ICP备1804747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