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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越权授予特许经营权导致的纠纷,案子该怎么打?
时间:[2016-09-27]    来 源:中国特许经营新闻部     作 者:中国特许经营项目  点击:

目前城镇燃气行业中,因特许经营权问题引起的争端非常多。我们对此类纠纷进行了分类总结,将特许经营权争端大致分为五类,并通过八个案例对不同的特许经营权争端类型分别进行阐述和分析,本篇文章即为大家介绍第一个案例。有关本文更多的相关详细内容也被摘录在上海赵洪升律师事务所即将出版的《PPP项目争端解决之城镇燃气篇》中,在该书中我们将相关案件详情和法律规定进行了更加详细介绍和分析,感兴趣的读者可通过阅读该书进一步了解。

 

特许越权授予特许经营权

争端类型一:政府越权授予特许经营权

争端类型二:燃气特许经营权重复授权

争端类型三:特许经营区域界线不清或交叉重叠

争端类型四:空白特许经营权历史遗留问题

争端类型五:政府单方收回特许经营权引起的纠纷

一、案例介绍

案例一

(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中石源源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石源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上栗住建局)

(二)案情简介

上栗住建局在没有得到上栗县政府授权的情形下,与中石源源公司签订《上栗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协议签订后,政府各职能部门亦配合做了相应审批文件。后由于上栗县政府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另一公司主体,上栗县住建局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中石源源公司的履约行为加强监管、收紧完工期限,最终要求其停业整顿,并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特许经营合同。一审、二审法院虽然认可上栗住建局存在违约行为,但均判决双方特许经营协议解除。

(三)本案争议焦点

1. 上栗住建局与中石源源公司签订的《上栗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为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

2. 上述协议是否有效?

3. 上述协议是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4. 上述协议如解除,如何赔偿?

(四)二审法院观点:

1. 关于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

双方签订《上栗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属行政合同的范畴,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涉及特许经营协议的纠纷应由行政诉讼程序依行政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的情形下,一审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并无不当。

2. 关于特许经营协议效力。

被上诉人作为市政公用事业的相应主管部门,其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且对于该《上栗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上栗县政府应为明知。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上栗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应属有效,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上栗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为效力待定的民事合同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3. 关于特许经营协议是解除还是继续履行的问题。

被上诉人作为主管部门,在其明确表示要解除协议的情形下,该协议实际上已经无法履行,上诉人将无法经营上栗县管道燃气业务,且该协议更多的涉及到公共利益,而上诉人在实际的履行过程中亦存在违约行为,至于协议解除后的赔偿问题,双方可以另行处理。因此,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存在违约行为”的上诉理由成立,但其认为不应解除《上栗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有关越权授权的行政执法倾向和司法裁判观点

(一)特许经营权越权授权的行政执法倾向

越权授权实际是行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政许可行为,对于一般违法行政行为来说,利益受损方即行政相对人,但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权的越权行为的利益受损方往往不仅仅是行政相对人(即被授权燃气公司),处理不当还有可能会直接损害公共利益。此外,越权授权机构的授权被撤销,行政行为人还会面临内部处分以及大额违约赔偿的双重损失。因此当燃气主管部门的越权授权行为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理或者被要求作出冲突性行政行为时,越权授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往往会因为违约成本过高,而利用其行政优越性打压被授权的燃气企业,给对方履约造成阻碍,最终达到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收回特许经营权的目的。

(二)特许经营权越权授权的法院司法裁判观点

从案例一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奇怪的现象,即上栗住建局作为主要违约方却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特许经营协议,且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在确认其构成违约的前提下,仍然判决支持上栗住建局的诉请,可以看出法院对于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裁判并不等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纠纷。

1.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审查特许经营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时,会考虑公权力这个重要因素。

2. 行政机关为阻碍燃气企业履约的采取的行政监管、处罚等相关行政行为形成的证据材料,法院可能予以采纳。

3. 鉴于城镇燃气属于影响国计民生的社会基础设施建设行业,法院需要衡量怎样裁判能够使公共利益受到的影响最小,且将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放在次位进行考量。

三、律师办案应如何应对

从案例一中我们可以看出燃气企业相较于行政机关而言,在特许经营协议纠纷中是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尽管如此,律师如为燃气企业方代理该类纠纷,根据实际案件情况的不同,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代理策略:一是衡量争议解决的方式选择和不同解决方式的利弊;是否需要主动提起诉讼,还是等待行政机关采取措施。二是如果走诉讼程序,在当前司法管辖规定不明确的环境下,考虑是采取民事诉讼程序还是行政诉讼程序。这一点需要预先考虑燃气企业希望通过诉讼程序达到的目的后再行选择。三是仔细考量诉讼相对方的选择和具体诉讼请求事项,是选择告官还是告被授权的竞争企业、还是告非直接的行政行为机关,是以停止侵害、合同继续履行还是请求经济赔偿等为诉求,均需要在综合衡量后予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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