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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可以申请注册什么商标?
时间:[2016-09-20]    来 源:中国特许经营新闻部     作 者:中国特许经营项目  点击:
 

一、案件基本情况

成都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3日在第十一类商品项目申请(灯;车辆灯;电热壶;冰柜;风扇(空气调节);电吹风;电加热装置;饮水机;暖器;电热毯)第10302297号“良木缘”商标,于2012年11月13日通过初步审定公告。

“良木缘”商标为成都良木缘咖啡西餐有限责任公司精心设计、苦心经营并极具独创性的商标,该品牌经过创立品牌并发展至今的十余年,在成都、北京、西安、重庆、武汉、拉萨等全国主要城市已有近50家直营店和特许加盟连锁店,成为目前最具实力的咖啡饮料连锁零售企业之一。“良木缘咖啡”在全国咖啡爱好者乃至整个咖啡界,都有较高的声誉。2007年,“良木缘“荣获四川省工商局颁发的“四川省著名商标”称号。

成都良木缘咖啡西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2月委托代理机构,提出第10302297号“良木缘”商标异议申请。于2015年9月,商标局异议决定:第10302297号“良木缘”商标不予注册。

二、主要做法与经验

第10302297号被异议商标“良木缘”指定申请于11类“灯”等商品项目上,而异议人“良木缘”及字号使用于43类“咖啡馆”服务上,商标指定项目差距较大,且异议人商标知名度及影响力不足以达到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因此,代理人除了主张原《商标法》三十一条(现《商标法》三十二条),希望商标局考虑到异议商标显著性强,被异议人主观恶意明显的情况下对在先“商号权”予以保护;另一方面代理人主要用以证明被异议人主观恶意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市场秩序,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不良影响”为主要理由进行异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

1、“良木缘”商标为异议人原创词语,显著性强;

2、被异议人为代理机构,其注册的项目与其行业完全无关,也不可能在今后产生联系,且代理机构本身具备专业查询条件,其不可能不知道异议人在先申请的“良木缘”商标存在;

3、被异议人作为商标代理机构,曾经具有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行为;

4、商标代理机构做为商标代理机构,有义务避嫌,避免申请其它行业商标,这是职业道德,也是为了行业的良性发展。

2015年9月,商标局经过审查认为,被异议人为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其在代理服务外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第10302297号“良木缘”商标不予注册。

三、典型意义

在新《商标法》施行以前,对于商标代理机构注册商标的行为没有明确规范,仅在《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中要求“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2013年修正《商标法》中,增加了对于商标代理机构的规范条款,《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 本案的意义在于商标申请及异议申请时间在新《商标法》实施以前,商标局在异议审查时,主动适用《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这说明了商标局对于代理机构职业道德的严格要求,同时为新《商标法》实施以前商标代理机构恶意注册其它类别商标的行为,提供了异议及无效的案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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