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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庆”商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8-12-13]    来 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南京宝庆银楼连锁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创煜工贸有限公司与南京宝庆银楼首饰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宝庆首饰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015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南京宝庆银楼首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宝庆首饰公司)、南京宝庆首饰总公司(简称宝庆总公司) 系“宝庆”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南京宝庆银楼连锁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连锁公司)、江苏创煜工贸有限公司(简称创煜公司)自2005年开始与宝庆首饰公司、宝庆总公司签署了一系列合作协议,以特许经营的方式进行合作。在双方合作期间,“宝庆”品牌获得了巨大发展,年销售额达数十亿元,但双方后因协商合资失败而最终导致合作关系破裂。宝庆总公司、宝庆首饰公司遂以连锁公司存在多种违约行为且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发函要求解除双方的合作协议,并同时在江苏多地法院提起商标侵权系列诉讼。而连锁公司、创煜公司亦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解除协议通知无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双方争议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宝庆首饰公司、宝庆总公司提出的解除涉案协议无效,并驳回连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充分衡量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连锁公司多种违约行为的性质及程度、连锁公司违约擅自开店的数量、双方对宝庆品牌的贡献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平衡双方利益,通过判决明确界定了双方合作关系的性质以及宝庆总公司、宝庆首饰公司的权利边界和连锁公司合法经营行为的法律边界,在对一审裁判理由中所确定的连锁公司对宝庆商标合理使用范围予以纠正的基础上,维持了一审确认解除协议无效的判决。根据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中所确定的裁判规则,即凡是未经许可,连锁公司擅自使用宝庆商标开店经营的,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凡是已经过许可的,连锁公司可以继续经营,二审法院对双方之间系列商标侵权纠纷作出相应的终审判决。

【典型意义】

对于此类双方以特许经营为基础的合作纠纷,特别是合作已久、品牌声誉及市场获得巨大增长、裁判结果涉及双方重大利益的案件,法院并没有采取简单的裁判方式,而是充分运用司法智慧,以利益平衡为指引,探索了一种更加理性的纠纷解决思路,即在判决不予解除合同、要求双方继续合作的同时,通过判决进一步划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边界:一方面,确保特许人对特许经营资源特别是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绝对控制,明确被特许人应当依约诚信经营,不能突破被特许人的权利范围,试图攫取特许人的知识产权利益;另一方面,则要求对于被特许人依约诚信经营的,特许人亦应当按合同约定继续允许并正常审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许可,不得不当损害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判决中确立的上述裁判规则,双方之间系列商标侵权纠纷亦得到妥善处理。案件裁判结果对“宝庆”品牌未产生重大市场波动,也没有造成双方市场利益的重大失衡。双方对终审判决都没有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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