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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味斋"未达一年两店 特许经营合同被判解除
时间:[2018-12-14]    来 源:未知     作 者:曹丽萍  点击:

甘肃的张先生在电视上看到了彩色豆腐的宣传广告,可加盟后却发现彩色豆腐机产出的只有豆腐渣,遂将品牌所属公司北京五味斋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五味斋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这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彩豆坊”《合作经营协议书》,被告五味斋公司返还张先生特许经营费用28800元,并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9888元。

2008年8月13日,五味斋公司与张先生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五味斋公司授权张先生使用“彩豆坊”品牌,并按约定的“彩豆坊天然果蔬彩色豆腐”生产技术及生产设备开办彩豆坊专卖店。后张先生发现五味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要信息未披露:该公司于当年6月19日成立,未满一年经营期限,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有2家直营店。张先生还主张五味斋公司提供的豆腐机不合格,无法生产经营。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作经营协议书》,五味斋公司退还其28800元,赔偿其租房损失11500元及其他费用4306元。五味斋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需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但双方签订该合同时,五味斋公司成立未满1年,亦无证据表明有2个直营店,而且没有证据表明五味斋公司在签订该合同时向张先生披露了上述信息。所以张先生以未披露重要信息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另外,张先生提交证据证明五味斋公司提供的豆腐机不合格,在五味斋公司未予反驳且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予以采信,认定五味斋公司构成违约。《合作经营协议书》解除后,未履行的合同事项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张先生可以选择补救措施。海淀法院经审理,对张先生因五味斋公司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给予支持。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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