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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保护没有写入特许经营合同 加盟商起诉违约被驳
时间:[2018-12-14]    来 源:未知     作 者:朱凌琳  点击:

特许人在同一地区大量发展加盟商,导致该地区的连锁经营竞争激烈,加盟商的经营效益严重下滑,加盟商可否据此要求解除加盟合同?近日,丰台法院依法宣判了几起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多个加盟商起诉同一特许人要求解除加盟合同的特许经营纠纷案件。法院审理后认定,由于双方在加盟合同中没有对区域限额加盟和区域保护政策作出相关约定,加盟商主张特许人曾经承诺其在徐州地区发展的加盟商总数将不超过四家,证据不足,最终判决驳回了加盟商的诉讼请求。

2005年9月,江苏徐州的冯女士拿到了北京的一家皮具公司对外发放的导航宣传手册,手册中,关于区域限额加盟和区域保护政策有这样的陈述:“总部为确保每一个专卖店的市场空间和快速发展,总部决定对专卖店实行严格的区域保护政策,依据人口密度和经济发展程度,原则上县级城市发展1-3家,地级城市2-4家,大型城市、省会城市及直辖市、中心城区每区发展2-4家,郊区、郊县发展1-3家,总之,总部将对每一个专卖店实行有效商圈保护,确保客源。”冯女士觉得这个一个赚钱的机会,就与皮具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冯女士以交纳加盟费方式获得其公司“金姬美”品牌包袋产品在江苏省徐州市的特许经营权。合同签订后,冯女士向皮具公司支付加盟费9200元,在江苏省徐州市金凯隆温州购物中心租赁柜台,开始销售“金姬美”系列包袋产品。经营过程中,冯女士陆续发现在徐州市有多家加盟商都在经营该系列包袋产品。冯女士认为,皮具公司在其宣传手册中曾经宣称总部将实行区域限额加盟和区域保护政策,承诺在地级市发展的加盟店数额为2-4家。而事实上,其在徐州市发展的加盟商共有七家,已远远超过约定的四家。冯女士据此主张皮具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加盟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9200元的加盟费,并赔偿各项赔偿损失2.7万余元。

丰台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皮具公司宣传手册的性质属于广告宣传,其内容属于要约邀请,冯女士主张被告在宣传手册中承诺的“在地级市发展的加盟店数额为2-4家”没有形成合同条款,双方在加盟合同中也没有对区域限额加盟和区域保护政策作出任何约定。冯女士依据宣传手册中的内容主张被告违反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加盟合同、返回加盟费、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据此,判决驳回了冯女士的诉讼请求。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区域保护政策是特许经营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意在防止一定地域内体系成员间的恶性竞争,充分保护单店加盟商的经济利益。区域保护一般通过区域限额或商圈保护来实现。区域限额,一般是指特许人承诺在某一区域开设使用相同品牌、经营同类产品的加盟店或直营店数量上的最高限额。区域限额的设定一般采取按行政区划划分。商圈保护,一般是指在单店加盟商经营地点的一定地域范围内,特许人不能开设另一家使用相同品牌、经营同类产品的加盟店或直营店。商圈保护的设定可以采用圆心加半径的方式或按行政区划划分。

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特许人经常无视特许网点的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大量“克隆”加盟者,造成受许人过多,导致恶性竞争的发生。为了有效降低经营风险,减少纠纷的发生,加盟商应谨慎签订加盟合同,不要轻信特许人的广告宣传或口头承诺,在签订加盟合同时应坚决要求特许人将其承诺的区域保护政策等内容写入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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