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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总部没有办学资质,加盟商能否要求退还加盟费?
时间:[2019-05-06]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案情概述

2010年9月,星星公司与花花公司签订了特许加盟合同,期限为五年。合同签订后,星星公司向花花公司支付了加盟费、特许使用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70万元。2016年5月,星星公司接到当地教育局通知,要求封存资料并配合教育局调查。随后星星公司从媒体上得知,花花公司办学九年竟然没有办学资质,所从事的培训、中介、家教等业务涉嫌违法。至此,星星公司根据当地教育部门的要求停止了招生,并于2017年初全面停业。星星公司认为,花花公司在没有教育培训资质,且从来没有告知星星公司相关情况,而导致星星公司误认为其有教育资质的前提下,订立的特许加盟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同时,在花花公司没有教育资质,未完成商标注册以及所持教学资源知识产权不足的情况下,收费过高,在星星公司对行业认识不到位的情况下显失公平。据此星星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加盟合同并退还加盟费等合计370万元。

花花公司意见:

首先,花花公司不存在关于经营资质的隐瞒;其次,特许经营合同不涉及特许资质,只涉及商标许可;再次,合同履行多年,星星公司若认为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早可以撤销合同。最后,花花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况。

法院认为:

星星公司与花花公司签订合同时已经或者应该了解花花公司的营业执照等信息,对花花公司经营范围明确不包含教育培训内容是明知或应知的。同时,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中的花花公司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提供商标、培训指导、经营模式等,并不直接开展教育培训业务,花花公司也未在合同中宣称其具有相应办学资质,且不论花花公司是否具有资质,星星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也不能自然获得办学资质,故花花公司是否具有办学许可证不影响《特许加盟合同》在民事领域的合同效力,也不能成为星星公司重大误解的理由。

关于显失公平,本案中,双方于2010年订立的《特许加盟合同》中,花花公司并未对教学资质、商标是否注册等信息作出不符合实际的保证,且星星公司无证据证明己方当时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亦无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特许使用费标准明显过高,相反,该合同五年期满后,双方又以行为方式继续履行合同,故星星公司关于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无法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星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3.7万元由星星公司承担。

本案根据真实案例改编,当事人系化名。

案号:(2017)沪0101民初28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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