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许经营第一网——携您一起走进特许领域
加盟餐饮被骗,企业没有资质,还拒绝培训加盟商,法院判决退款
时间:[2019-05-09]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9日,原告初XX(乙方)与被告YYY公司(甲方)签订《合同书》,就YYY旗下“DM分米鸡"项目的具体转让事宜达成协议,约定:2.1甲方接受乙方在山东省烟台、威海地区区域市场享有永久代理权限。3.2乙方签约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技术转让费拾叁万元(含技术费、培训费、服务、新产品开发费、技术指导费等),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项目培训。甲乙双方签约后,此款不退还。甲方的义务4.2.1为乙方从业人员提供专业、规范的技术培训;4.2.2为乙方培训多名技术人员,考核通过后,颁发结业证书。5.1首次进料起每累计进料总额达到1万元时,甲方返还代理费1000元,以此类推,返完为止。7.1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代理费后即告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为20年,自2017年7月19日至2037年7月19日。9.1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本协议约定的投资费用的20%计算。同日,原、被告还签订一份《项目合作协议书补充合同》,共13条,其中第4条规定客户培训完毕后,烹饪口味必须和前期品尝一致,否则甲方全额退还代理费;第5条,如果甲方公司存在不合法等情况,所有后果由甲方承担,无偿退还代理费。第7条规定,甲方提供的有偿物品以及料包等,不得高于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否则视为违约;第9条规定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无偿派老师到店指导,乙方负责住宿,甲方收到申请后,和乙方沟通确定时间,最晚需在15天内到达乙方店面进行指导。特别注明本补充合同与主合同上协议发生冲突,要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2017年7月19日,原告初XX交纳了代理费128000元,被告出具了收款收据,注明“今收到初XX交来分米鸡服务费壹拾贰万捌仟元整"。原告称因原告和妻子去考察两次,所以被告优惠了2000元差旅费,实际收取128000元。2017年7月20日,原告初XX领取了被告的培训教材。2017年8月24日,原告在DM分米鸡技术合格确认书上签字,但被告未发给原告结业证书。原告的店面于2017年9月26日试营业,9月28号正式开业。被告派出指导老师于瑞亮于2017年9月22日下午到达原告处指导,23日正式带店,2017年9月29日晨于瑞亮离开。因感到技术不过关,作出的餐品口味与原品有差距,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致电被告公司要求于瑞亮多待些日子,但被告以老师行程已定为由没有同意。原告此后于2017年10月10日致电被告服务热线,要求派老师到店指导。被告经研究答复原告,二次带店除合同规定的由原告负责当地食宿外,还要负担老师的餐补和交通补助等费用。原告则坚持合同规定其只需承担当地食宿费用,不同意承担额外费用,被告一直未应原告要求派出指导老师。

为购买被告的物料,原告预付定金9000元,2017年8月22日原告付款30008元、8月23日付款4677元,共计43685元。被告于2017年10月14日给原告开具了四张共计43685元的增值税发票。因被告有部分物料未发货,经交涉被告于2017年10月23日退给原告货款2480元。因感到被告提供的物料价格较高,原告在网上采购了部分样品,并由商家提供营业执照。名称、生产厂家经对比与被告提供物料时附带的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一致,均为广州市广村食品有限公司、北京特味浓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但淘宝网售价格远低于被告配送的价格。经核算,原告主张对比被告发货的订料单上的价格与网售同类物料的价格,二者差价款为2264934元。被告称系将被告特有的配方委托这两家企业代加工代生产,网站上售卖的与被告配送的名称相似但是成分比例不相同,被告的特有的料包未在网上销售。被告承认加工企业送至被告公司的料包,被告贴上“YYY"标签发给加盟店,但也有些由加工企业直接发给加盟店,可能就没有贴相关标签。2017年12月1日,原告店面注册的美团外卖通知原告,“您的私海门店[DM分米鸡]以及项目涉嫌侵权已被告锁定下线并禁止任何修改操作,为尽快恢复门店,烦请BD与合作商家联系提供如下资质并以以附件的形式发送,核查无误后将会操作恢复。(1)提供商标注册证书(2)提供商标注册证书上及商标使用授权书。(3)修改项目内容,更正商家名称为与营业执照名称完全一致的名称。删除与该争议商标有关的字眼及图片,避免误导消费"。原告电话告知被告售后服务顾玲玲美团将产品下架,要求提供商标注册证书及商标使用授权书后,被告答复被告的商标注册证正在受理中,还没有注册下来。也有其他客户反映同样问题,被告正在与美团协调,建议客户将名字更改为其他能够体现分米鸡项目特色的名字,继续作美团,比如名称可以不叫分米鸡,叫刻度鸡或厘米鸡之类。

 

法院判决

因加盟企业在多次沟通后仍然拒绝退款,初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YYY公司返还初某某技术转让代理费12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6000元,购买物料的差价款21000元。

律师评析

加盟商在遇到不正规加盟企业欺骗后,在协商不成时,应当及时起诉,以免延误时间,造成维权困难。维权咨询获取方式:百度搜索瑞美克律所方达律师,可获取本律师联系方式,咨询维权事宜。

昵     称:
您的评论

特许加盟 连锁加盟 开店选址技巧
Copyright ©2005-2015 特许经营第一网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搜宝商务中心2号楼
电子邮箱:liweihua169@126.com 京ICP备1804747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