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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可解除合同退钱?
时间:[2019-05-23]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2010年5月22日,马兰花与罗德公司签订《万千诱惑产品专卖店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根据马兰花自愿申请,罗德公司许可马兰花在辽宁省大连市开办精品店,依法享有开设专卖店的权益,销售罗德公司提供的“万千诱惑”洗发护发美发产品,销售许可期与合同期限一致,自2010年5月22日起至2013年5月21日止;双方约定合同标的共计65800元,包括保证金8000元、品牌使用金2000元以及首批货款55800元;全款到后罗德公司将向马兰花提供市值95800元的产品;罗德公司拥有“万千诱惑”品牌的相关产品、商标标识、价格的制定、修改和发布产品包装设计的所有权,罗德公司有权对其拥有的“万千诱惑”品牌的产品配方、香型、颜色、包装、容量、价格等做相应调整;罗德公司向马兰花提供有利于经营的销售授权书、证牌、店柜装修方案及相关系列形象标识,作为马兰花经营之参考资料。

合同签订后,马兰花向罗德公司交纳了全部合同款项65800元。罗德公司分批次向马兰花进行了发货。经营过程中,马兰花发现,罗德公司没有“两店一年”和特许经营备案,授权使用的“万千诱惑”品牌与韩国没有任何关系,并非其宣传的韩国品牌。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并赔偿损失。

法院观点

1、涉案合同已经具备了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2、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被特许人与特许人签约的目的也在于借鉴特许人成熟的经营模式并使用其经营资源,而“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则是“成熟经营模式”的量化体现,特许经营企业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则是对保证特许企业拥有成熟经营模式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因此,特许人是否拥有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是否在商务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是否拥有宣传的商标品牌等经营资源将会直接影响到被特许人对特许人的资质、经营实力和加盟项目前景的判断和认知,并影响到被特许人决定是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3、在签订涉案合同时罗德公司并没有直营店也没有在商务部进行备案。同时,罗德公司对“万千诱惑”品牌存在虚假宣传。

4、罗德公司在签订涉案合同过程中存在足以影响马兰花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马兰花有权主张解除涉案合同。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退还部分费用并赔偿二万元损失,马兰花退还部分未开封货品。

律师评析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虽然该条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特许人不符合“两店一年”的条件并不必然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但被特许人缴纳特许经营费的目的在于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并借鉴特许人成熟的经营模式为其提供经营指导,而“两店一年”是特许人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的衡量标准之一,因此,特许人是否拥有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以及是否拥有注册商标、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将直接影响被特许人对特许人经营资质、经营实力和加盟前景的判断,进而影响被特许人是否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中,罗德公司没有“两店一年”和特许经营备案,并进行虚假宣传,足以影响马兰花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故法院支持解除合同。

本案系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案号:(2012)朝民初字第32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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