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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办案心得
时间:[2019-01-10]    来 源:未知     作 者:徐延爽  点击:

案情:

2015年3月杨某与某奶吧签订加盟合同,合同约定:杨某加盟某奶吧,开设加盟店,在某市某区享有独家加盟权益,在统一业务模式下从事加盟活动,根据总店风格进行撞装修,双方A区景观及责任、法律责任独立,合同期限:2015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10日。杨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特许加盟费10000元、技术培训费8000元,保证金10000元,品牌使用费每年2000元。杨某为装修店铺共花费18000余元。店铺从某物业公司处租赁。同年九月,某奶吧又授权第三人在距离杨某店铺不足两公里的地方开设另外一家加盟店。2015年年底的,杨某店铺由于入不敷出关闭,同时提出要求某奶吧关闭第三人开设店铺并对自己进行赔偿被拒,杨某遂诉至法院。

办案心得:法院立案庭将本案定性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那么,商业特许经营是什么?在国务院2007年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通过该条法律规定不难得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是有特殊的资质限制的,除了有自己的商标、专利、直营店等之外,关键是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关于资质的法律规定具体体现在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以上得出,合同签订的主体由于有资格限制,那么本案的争议焦点第一便是,合同的效力问题。也就是,某奶吧跟杨某签订的加盟合同效力如何?如果无效,又该怎样?

一、合同效力如何确定?

(一)按效力划分,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有效合同显而易见,下面重点介绍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和无效合同及法律后果。

1、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代理权限或超出代理权限范围的代理人超出其行为能力或者代理范围而签订的合同,因行为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代理权而效力待定。该种形式合同的效力经转化,可转为有效合同或者无效合同。其转化方式有: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经过追认的有效,且自始有效;被拒绝追认的无效,且自始无效。另外,此类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合同一经撤销也是自始无效。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意思表示时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权衡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赋予表意人以变更权。撤销权的合同。这类合同可以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但享有撤销权的表意人如有撤销的请求,应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确认后其效力溯及民事行为成立时消失。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如下: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无效合同:是指: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确定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同。无效分为五类: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举例说明一下,行为人不具备行为能力典型的有不具备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签订的合同,企业法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违反国家特许经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合同。因欺诈胁迫签订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上部分内容参考李建伟民法60讲《效力有瑕疵的合同》)

2、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自始无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单务合同单方返,双务合同双方返,有过错方返,双方均有过错按比例返,此为缔约过失责任)

(二)本案中的加盟合同效力应如何确定?

在本案中,某奶吧属于个体工商户。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该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可以认定为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那么,个体工商户是企业吗?《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根据该条规定,作为个体工商户的某奶吧在本职上不属于企业性质。

通过前述对合同效力分类的讲述,某奶吧违反了特许经营条例,在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民三他字第19号批复中甚至直接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

因此,本案所涉加盟合同无效。

(二)合同无效后的问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某奶吧无特许人资质却与他人签订加盟合同,应返还杨某所交加盟费及保证金等,另外,由于某奶吧授权第三人在同片区域开店,给杨某造成了损失,也一并进行了赔偿。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杨某由于对对方主体审查不严,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承担了次要责任。

该案经过中院一审、高院二审,最高院再审,案件已结,杨某也得到了应得的款项。

参考书籍:

李建伟。《民法60讲》(<效力有瑕疵的合同>一章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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