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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与委托合同混合时法定解除权的适用
时间:[2019-07-08]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被特许人(加盟商)为实现特许经营合同之目的,除依据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支付特许人加盟费、培训费、管理费等费用外,还需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投入,支付租金、装修费、设施设备必要费用。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因特许人原因解除后,被特许人因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而支出的租金、装修费等必要费用能否获得赔偿,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对于被特许人租金、装修费的支出,根据具体案情异同,法院判决结果亦不一致。本文通过梳理6起被特许人的租金、装修损失获得支持的案例,以期对该类案件有一个概括性的认识。

案例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00558号:

本案法院认定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事实依据为:特许人在代理区域内许可其他被特许人经营内容相同的专卖店,对被特许人在代理区域内以垄断的方式使用经营资源造成不得影响,致使被特许人的经营目的无法实现。

关于被特许人主张的租金和装修费等损失,法院认为租金系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折算后予以部分支持;对于三次装修费用,法院认定首次装修系为了实现经营目的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予以支持。后续两次装修费未支持。另外,法院还支持了特许人技术人员为指导被特许人开业所发生的餐饮、住宿费。对于被特许人的广告、策划等宣传费用,以及购买电器、家具的行为,法院认为是被特许人的自愿行为,未予支持。

案例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8545号:

本案法院认定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事实依据为:第一,被特许人租用的营业地址与特许人已有的加盟店相距不足200米,经营区域明显重合;第二,特许人于被特许人签署《加盟协议》前一年曾与其他加盟商发生诉讼,但未披露。

对于房租和装修费,法院认为特许人未依法进行信息披露有过错,但特许人自身亦存在一定过失,对房租的装修费酌定支持。

案例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三终字第142号:

本案法院认定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事实依据为:特许人在重叠的区域和时间内同时授予两家独家使用权,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对于装修损失,法院认为特许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进而解除的情况下,装修损失系被特许人为履行合同而遭受的损失,酌定予以支持。

案例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215号:

本案法院认定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事实依据为: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签订协议时,隐瞒了 其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导致被特许人无法经营。

对于装修损失,法院认为被特许人为履行涉案合同进行店面装修,特许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系导致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应赔偿装修损失。但因被特许人仅提供了相关收据,未提供装修清单和发票证据,法院酌定支持。

案例五,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6739号:

本案法院认定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事实依据为:特许人在涉案《加盟协议书》期限届满前,另行与案外人签订了同样的《加盟协议书》,导致被特许人独家经营同一区域内存在其他加盟店,构成根本违约。

对于装修损失,法院认为,综合考虑原告装修费用的合理性、店铺的实际经营期限与涉案加盟协议书的经营期限比例、特许人违约情形、部分硬装装修未拆除、部分软装家具被特许人已取回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

案例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268号:

本案法院认定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事实依据为:涉案合同约定,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来源于案外人美国公司,其经营资源包括该美国公司的一切经营资源。但特许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营资源来源于该美国公司,且根据被特许人委托美国律师的调查表明,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美国公司在美国保持或经营学校或类似的教育设施。因此,即使上诉人在合同签订后提供了有关的经营资源和服务,但在上诉人虚构品牌来源、经营资源的情况下,被上诉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完全实现,被上诉人有权解除涉案合同。

关于房租损失,法院认为被特许人主张赔偿其2014年3月、4月、5月的房租损失,虽然被特许人在其租赁的场所内经营了其他品牌,但被特许人在本案中主张的房租损失发生在其经营其他品牌之前,故该三个月的房租损失仍应由上诉人赔偿。

前述案例中,法院认定解除合同的理由主要有三类:第一,特许人原因致使在被特许人的授权区域内存在其他被特许人经营相同的加盟店(案例一、二、三、六);第二,特许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案例四);第三,特许人虚构品牌来源、特许经营资源。对于租金、装修费等损失与特许人的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案例中无详细说理,多以“履行合同所受损失”或“必要费用”加以概括。尤其是在如何区分被特许人自身应承担的经营风险与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必要支出,几无说理。

综合前述案例,当特许人的行为损害被特许人在授权区域内的垄断利益时,法院较一致的判决特许人承担一定的装修、租金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法院对于特许人此类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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