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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总部为个体户,合同是否有效?可以要求退加盟费吗?
时间:[2019-04-26]    来 源:未知     作 者:连叔  点击:

2015年7月,王艳与娜娜丽人美容美体中心(营业执照为个体工商户)签订了《娜娜丽人瘦身连锁加盟合作经营合同书》,该合同第三条授权中约定,加盟总部娜娜丽人美容美体中心书面授权王艳在河南省省郑州市春城街6—11商铺以“娜娜瘦身”加盟连锁店形式进行经营,合同授权使用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加盟总部负责提供加盟连锁店经营的相关资料,提供加盟连锁店面形象设计,装修方案,以及开业后技术培训、市场宣传推广、拓客培训等工作,负责加盟连锁店货品配送(设备器械标准配置:30万配送一期主机3台,副机、蒸仓各三套,脂肪秤一套)等。王艳根据合同约定,分两次向加盟总部支付了45万元加盟费,并为经营店铺花费租赁费4万元、装修费22万元。

美容店开业后,经营状况不佳,王艳多次要求总部派员来辅导以提升经营业绩,但总部都敷衍了事,或者派来的人员并未提供实质有效的指导。这种状况持续半年了,眼见巨额投资就要打水漂了,王艳开始研究当初签订的合同,发现加盟总部只是一个个体工商户,并不是企业。通过咨询专业律师获悉,个体户不得作为加盟总部(特许人)。

在多次交涉无果后,王艳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退回加盟费45万元,赔偿损失26万元。

法院判决:确认合同无效,退还加盟费45万元,赔偿损失2万元。

律师评析: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而娜娜丽人中心的主体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其没有特许人的经营资质,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因娜娜丽人中心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与王艳签订的合同为无效的合同。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王艳要求退回45万元加盟费,赔偿26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加盟总部娜娜丽人中心没有资质,诱使王艳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其当然有过错。同时,王艳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没有充分了解、掌握相关特许加盟项目信息、客观认识商业经营风险情况下,即与娜娜丽人中心签订涉案合同,也应负有一定责任。因此按照公平原则和双方过程程度,加盟费返还,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至于赔偿损失,一方面王艳自身有过错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另一方面需要通过举证去证明损失,举证不足的话将可能难以得到法院支持。由于王艳未能举证证明其损失26万元,所以最终法院只支持了2两万元的损失。

这个故事给广大加盟商的启示是,在加盟前一定要查清楚加盟总部的资质,资质存疑时一定要慎重。另外,从加盟考察开始就要有证据意识,收集全过程的证据,万一哪天要打官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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