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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茶店加盟费打给了股东,公司账上没钱,赢了官司也拿不回钱吗?
时间:[2019-05-23]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创业者发生纠纷后,一般都不愿意打官司。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担心官司打赢后,公司早把钱财转移了,官司白打了。对于有这种担忧的创业者,今天林小姐开奶茶店的故事或许能给你启发。

2013年6月,林小姐与南方某餐饮公司签订了《餐饮服务合同书》。这份合同约定林小姐在福建省厦门市加盟“AAA”奶茶品牌,加盟费为16万元。林小姐根据加盟总部工作人员的要求,把奶茶店加盟费全部支付给了南方某餐饮公司的股东张小月。林小姐后来发现,这家公司从不用公司账户收钱,都是让奶茶店创业者把钱打到股东个人银行卡里。

2014年初,因加盟总部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奶茶店相关服务,双方发生争议。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林小姐向法院起诉:1、要求解除合同;2、要求总部退还16万元奶茶加盟费;3、要求加盟总部股东张小月对前述16万元加盟费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

1、解除合同;2、加盟总部返还16万元;3、加盟总部股东张小月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加盟总部和股东张小月都不服,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连叔评析

本案中,林小姐能拿回奶茶加盟费,是因为其在诉讼时亮出了一把利剑,这把利剑就是:把加盟总部的股东拉进来做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林小姐在委托律师诉讼时,律师发现她的奶茶加盟费的收款方是加盟总部的股东,结合林小姐发现的公司账户从不收加盟费的事实,律师在起诉时,果断把公司股东作为共同被告。法院认为,加盟总部与其股东张小月之间确实存在业务混同、财务混同,因此判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避免了,公司账上没钱,即便赢了官司也拿不回来钱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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