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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鹿角巷“被骗”,签了一份“假合同”,如何把加盟费要回来?
时间:[2019-05-23]    来 源:未知     作 者:连叔  点击:

最近一个时期,很多创业者前来咨询,自己加盟了诸如“鹿角巷”奶茶之类的网红品牌,然后在半推半就下签了一份“假的加盟合同”。为什么叫“假的加盟合同”呢?因为这类合同名称都是《技术服务合同》、《咨询服务合同》、《合作协议》、《项目标识使用协议》等,没有半点加盟的字眼。在这种情况下,加盟的创业者能否要求退回加盟费呢?今天我们来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或许我们能从中找到答案。

2014年5月,王芳与A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王芳在深圳市宝安区使用A公司注册商标——“AAA”品牌开设奶茶店,A公司拥有丰富的奶茶店管理服务经验并愿意为王芳提供技术服务,王芳需要一次性支付技术服务费8万元,每年还需支付5000元管理费。合同签订后,王芳立即向A公司支付了85000元。

王芳投资创业加盟的奶茶店开业后,生意一天比一天差,原本A公司宣传时承诺每日保底收入2000元,但王芳实际营业额才有两三百元,甚至有时不足百元。同时王芳奶茶店周围越来越多“AAA”品牌奶茶店,原本生意就很差,加上越来越多的“AAA”品牌近距离开店,直接导致王芳陷入巨大亏损旋涡之中。着急的王芳值得把情况反映给加盟总部,让他们协调解决,总部每次回复都同意的话:周边的店都不是他们的加盟商,总部正在安排打假。然而总部的打假行动从来只是在耳朵里听过,没见到实际行动。后来王芳打听得知,A公司压根就没把“AAA”品牌的商标注册下来,所以总部根本就没法打假,这也是越来越多“假冒店”的原因。另外,总部也是今年才刚刚使用“AAA”品牌,自己根本没有直营店。王芳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总部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加盟总部退加盟费。加盟总部回复说,我们签的是技术服务合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所以不受《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约束。再说了,合同里特别有一句话:“本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在交涉无果后,王芳不甘心就这样创业投资失败,直接委托律师一纸诉状,要求解除《技术服务合同》,并退还85000元技术服务费。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A公司退还85000元加盟费,王芳返还A公司财物。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三个:1、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的性质是不是特许经营合同?2、合同是否应解除?3、合同解除后钱怎么办?

1、合同性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A公司主张《技术服务合同》系技术服务合同,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创业者王芳交纳的是技术服务费,而不是加盟费。对此我们认为,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为主要依据,合同名称及合同中有关“本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等类似约定一般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可以与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一起作为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依据。具体到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商标等技术资源的授予,管理技术指导等事宜。王芳也对此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另外从创业者王芳提供的其他证据来看,A公司也的确在从事特许经营业务。因此该合同应该可以定性为特许经营合同。

2、合同是否应解除?

从王芳提供的证据来看,A公司隐瞒了商标等特许经营资源、在推广宣传时虚假承诺奶茶店收益等行为,足以影响王芳作出是否创业加盟的决策。鉴于A公司的上述行为能直接导致王芳无法正常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故对王芳要求解除合同的的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会支持。

3、合同解除后钱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王芳支付的85000元服务费应当予以返还,同时王芳从A公司获取的财务应当归还,无法归的还应当折价。

律师提示

为了规避《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很多加盟总部都会以《技术服务合同》、《咨询服务合同》、《项目标识使用合同》、《合作协议》等名头来和加盟商签约,而且合同里面基本不出现“特许经营”、“加盟”等字眼。这时,创业者一定要高度警惕,确认清楚对方有相关注册商标、特许经营备案(查询方法详见本账号的其他文章)等情况,以免上当受骗。

正规合法的连锁加盟企业提供的特许经营合同,一般名称都是《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合同》等,且绝对不会在合同正文中规避“特许经营”、“加盟”等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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