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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开个冒菜店就“特许加盟经营”还收费2万 法院判无效!
时间:[2019-06-28]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开家冒菜店,就可以“特许加盟经营”了吗?近日,锦江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冯某与被告刘某签订了《某冒菜特许加盟经营合同》,合同签订后发现被告刘某作为自然人无注册商标、不具备特许人资格,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

刘某某与妻子龙某共同经营一家冒菜店, 2017年10月9日,冯某与刘某某签订了《某冒菜特许加盟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刘某某授权冯某以某品牌开设冒菜店,刘某某提供工商局注册商标、标识给冯某使用,使用菜品专有技术、经营管理资料,且由刘某某为冯某从技术、经营管理、营销策划等方面提供支持、帮助和指导。为此冯某支付给刘某某的爱人龙某20000元特许经营加盟费,期限至2020年10月9日止。合同签订后,冯某得知刘某某作为自然人,无注册商标、不具备特许人资格,同时,冯某也认为刘某没有提供该合同约定的相应服务,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冯某要求刘某某退款无果,一纸诉状将刘某某告上法院。

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冒菜特许加盟经营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但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刘某某个人作为特许人许可他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违反了行政法规规定,故涉案加盟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该案中双方之间的加盟合同因冯某并未寻找到合适的加盟店铺而未实际履行,因此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某返还其收取的加盟费20000元。

法官特此提醒广大投资经营者,我国对商业特许经营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与普通经营不同的是法律对商业特许经营中的特许人有明确的市场准入限制,要求特许人必须是企业,所以合同双方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核准特许人的法人身份、注册商标、企业标志、技术、专利等相关信息,自然人因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特许人应为企业主体的要求,不具备特许经营活动资格,因此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应属无效,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不能返还,应折价补偿。

天府早报记者 冯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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