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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人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应向被特许经营人披露?
时间:[2019-07-01]    来 源:未知     作 者:周慧  点击:

案情概要

于某于2014年加盟了一家母婴店(特许经营人),2015年加盟期限届满,于某加盟期间,特许经营人因虚假宣传被行政处罚而未向于某披露。于某认为该项行政处罚为双方履约得重大信息变更,特许经营人应向于某披露,如未披露,则构成违约,特许经营人需承担违约责任。故于某将特许经营人诉讼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裁判观点不一致,特整理如下,供各位特许经营法律实务者以及从事加盟业务的人员参考: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人在签署加盟协议之前以及在协议履约的过程中均负有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而特许经营人在履约的过程中因虚假宣传被行政处罚损害了商誉和市场认可度,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向于某进行披露,现特许经营人未披露,构成违约。

二审法院认为:

1.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当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双方缔结的合同中并无约定,因此特许经营人不构成违约。

2.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因此于某可向商业部举报,以维护自身权益,规范特许经营活动。

实务小贴士

1. 特许经营人在宣传时应当遵守《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特许经营人在遇到重大信息变更时应履行告知义务。

本篇文章为笔者根据某二审判决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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