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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提供的指导服务凭证应保存,否则将构成违约
时间:[2019-07-01]    来 源:未知     作 者:周慧  点击:

【案情概要】

2014年10月,陈某加盟了某艺术教育机构,签订了加盟协议及其他相关得附加协议,协议约定:1.某艺术教育机构需派遣一名督导到校区提供相关必要得建议,辅导与培训。2.在陈某校区开业前,某艺术教育机构需向陈某提供课程内容、教学方法、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免费培训。3.陈某每年可免费参加某艺术教育机构集中组织得培训。

2015年年初,陈某在选址得校区设立了公司,某艺术教育机构派遣了一名督导对陈某得校区进行了指导。2016年1月初,陈某因校区经营不善,停止运营。

陈某认为校区得经营不善为某艺术教育机构未严格履行特许人得指导义务所致且督导并无相应得专业知识/技术能力,故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某艺术教育机构赔偿陈某租房,装修,购买设备得经济损失。而某艺术教育机构认为已经向陈某提供了相应得指导,校区经营不善系陈某自身所致。

【法庭审理】

法庭经审理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而在庭审中,某艺术教育机构提供得开业督导/回访,流于形式,对陈某反应得问题未予以解释或指导,而相关得培训服务亦未举证证明,故陈某无法利用某艺术教育机构得特许经营资源予以妥善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某艺术教育机构严重违约,陈某可解除合作协议及其相关附加/补充协议。鉴于租房、装修和购买器材确属经营必要,陈某自身已经实际进行了经营利用,部分装修和器材亦可折价,故法院酌情判定某艺术教育机构赔付部分费用。

【实务小贴士】

1.对于特许人而言:特许人指派得督导应具备相应得专业能力与实务经验,且提供得指导应能切实解决被特许人得问题。另,特许人应妥善保存向被特许人提供得指导记录及培训记录,以免出现纠纷后无法举证。

2.对于被特许人而言:加盟一个项目,应当先行考察项目得可行性及市场接受得程度并预见到相关得经营风险,且自身最好具备一定得经营能力并可自主得做出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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