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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住所地发生变更,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时间:[2019-07-01]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案情概要

2014年,曾某与某速递公司签订了《速递网络区域合作合同》。合同约定了管辖为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时,某速递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丰台区。后曾某与某速递公司产生纠纷,曾某诉至丰台区人民法院。某速递公司主张其住所地在涉案合同签订之后变更至北京市大兴区向法院提起了管辖权异议。

法院审理

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因涉案合同签订时某速递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且现无证据表明双方对涉案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情况另外约定管辖。故曾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实务小贴士

特许经营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的一种,北京地区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法院不同,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详情请查阅《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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