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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怎么处理
时间:[2019-03-19]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作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并可由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质权人。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工程公司以其对水务公司的特许经营权为水务公司向银行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市建设局在质押担保协议上盖章并同意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

①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系对污水处理厂进行运营和维护,并获得相应收益权。污水处理厂运营和维护属经营者义务,而其收益权则属经营者权利。由于运营和维护并不属可转让的财产权利,故讼争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实质上系该项目收益权质押。

②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虽系将来金钱债权,但其行使期间及收益金额均可确定,属确定的财产权利。本案讼争质押担保签订时,尽管当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可质押,但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与公路收益权性质上相类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明确公路收益权属依法可质押的其他权利,故与其类似的污水处理收益权亦应允许出质。另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9月29日转发的《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1〕73号)中提出,“对具有一定还贷能力的水利开发项目和城市环保项目(如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探索逐步开办以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业务”,首次明确可试行将污水处理项目的收益权进行质押。《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因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系基于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而产生的将来金钱债权,依其性质亦可纳入依法可出质的“应收账款”范畴,故讼争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作为特定化财产权利,可允许其出质。

③因收益权已纳入《物权法》“应收账款”范畴,故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出质登记,质权才能依法成立。由于本案质押担保协议签订于2005年,在《物权法》施行前,故不适用《物权法》关于应收账款的统一登记制度。因当时并未有统一的登记公示规定,故参照当时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规定,由其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其主管部门了解该收益权是否存在质押之情况,该权利即具备物权公示效果。本案中,市建设局在《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上盖章,故可认定讼争污水处理项目的主管部门已知晓并认可该权利质押情况,有关利害关系人亦可通过市建设局查询了解讼争污水处理厂有关权利质押情况,即本案讼争权利质押已具备公示要件,质权已设立。

④《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具体规定权利质权具体实现方式,仅就质权实现作出一般性规定,即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属将来金钱债权,质权人可请求法院判令其直接向出质人的债务人收取金钱并对该金钱行使优先受偿权,故无需采取折价或拍卖、变卖之方式。况且收益权均附有一定负担,且其经营主体特定,故依其性质亦不宜拍卖、变卖。判决水务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息及律师费,银行有权直接向建设局收取应由建设局支付给水务公司、工程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并对该服务费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务要点:

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在依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情况下,质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法院可以判令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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