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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特许经营:小心落入“完美合同”陷阱
时间:[2013-12-12]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项目组  点击:

当前,许多人怀揣着创业梦想,在面对网络、电视、报纸上林林总总的加盟商机时,往往容易被诱人的宣传广告所吸引和蒙蔽。近年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数量居高不下,加盟商在发现欺诈行为后,不得已选择走入司法程序,而维权效果却不甚理想。现选取四个有关合同撤销权的典型案例,希望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一些法律上的建议和提示。

案例一∶正确区分“欺诈”与“违约”

山西的袁先生在某公司的网站上发现了一个童装品牌,该公司宣称自己经营的童装品牌采用韩版面料,款式新颖,质优价廉,且向经销商供货的价格在5元至60元之间。正处于创业初期的袁先生颇为心动,于是签订合同并进货。但收到货之后袁先生傻眼了,因为衣服品牌、材质以及价格均与童装公司所承诺的大相径庭。袁先生认为童装公司构成欺诈,故请求法院撤销加盟协议,并判令童装公司退还已收货款。该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法官解读∶

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这里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然而,在上述案件中,袁先生所述情形不属于欺诈,即双方关于货物价格、款式、品牌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关键看合同履行过程中,童装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若童装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则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而若童装公司违约情节严重,构成根本违约行为的,那么袁先生可据此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因此,在诉讼维权中,当事人需慎重选择请求权基础。

案例二∶撤销权须及时在1年内行使

山东的赵先生为开设百变换面鞋加盟店,向A公司交纳了8万元加盟费。A公司承诺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赵先生提供换面鞋工厂信息、直营店信息、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等,但一直未予提供。期间赵先生曾多次进货。合同签订后一年半,赵先生发现A公司并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的资质,继而认为A公司在签订协议时隐瞒重要信息,存在欺诈,故请求法院撤销加盟协议,并判令A公司退还8万元加盟费。该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

法官解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作为商事主体,赵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审查。但是,赵先生在未了解相关重要信息的情况下就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且亦已实际履行。在这种情形下,赵先生若仍以特许人未提供相关信息为由主张自己并不知晓欺诈行为,则显属不当。因此,赵先生与A公司签订合同之日应当为其知晓撤销事由的时间点,而其起诉时已超过了1年的除斥期间。鉴于撤销权已消灭,赵先生的请求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案例三∶撤销权可以自身行为放弃

山东的顾先生为销售“超可爱”品牌的换面鞋,与B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B公司自称拥有“超可爱”商标专有权。但签订合同后,顾先生发现B公司实际上并未申请注册该商标。知晓此事后,顾先生与B公司多次交涉并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由B公司赠送150双鞋作为补偿,并明确约定这是对之前所有问题的一个完整解决。后顾先生与B公司合作并不愉快,遂以B公司提供商标虚假信息构成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该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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