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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与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区别
时间:[2019-12-03]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合同是知识产权人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合同,包括独占许可使用合同、排他许可使用合同和一般许可使用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由此可以看出商业特许经营体系的核心是经营资源的许可使用,同时还表明商标、专利、企业标志等知识产权是经营资源的主要内容,那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有何区别呢?

区别一:合同主体不同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许可方必须是企业,《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接受处罚。

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并无此强制性规定,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有作为许可方的资格。

区别二:签约年限不同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关于签约期限有强制性的规定,约定的时限最低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这一条其实是对被特许人的一种保护,如果签约日期太短,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刚刚稳定就会面临重新签约的问题,特许人此时恶意抬高商业特许经营费用,会损害被特许人的权益,更严重的很可能直接导致被特许人无法继续经营下去。

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在年限并没有这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保证在许可的年限中,许可人一直拥有知识产权的权属即可。

区别三:是否需要遵循特定的经营模式

特许经营合同通常包含有将知识产权最为经营资源许可为他人使用的内容,虽然合同内容都包含知识产权的使用授权但两者在本质上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其中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要求被特许人遵循一定的经营模式,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没有此项要求。

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获取许可的目的就是想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被许可的知识产权,因此没有必要遵循特定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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