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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中的商标权
时间:[2018-03-23]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项目组  点击:

商标是商业标志的一种,是指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对于三种使用许可的不同,人们习惯于从被许可人所获得的使用授权的角度来理解。如果从许可人所承担的义务角度来考虑问题,可能会更合理一些。由于这三种许可使用合同下许可人承担的责任不同,被许可人所获得的利益不同,所以,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独占许可的商标使用费总是高于排他使用许可,而排他使用许可则又高于普通使用许可。但无论何种许可,被许可人都不是商标注册人,他无权享有只有商标专用权人才享有的处置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作为特许经营网络整体形象和市场声誉的最主要载体,是特许经营中至关重要的知识产权。所以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无不把获得并维护特许商标作为开拓市场的第一步。应当说,在商标权的取得方面,特许人并不会遇到很大困难。但是在商标权取得之后,对它的维持却往往成为特许经营的难点。一些国家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所有人在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必须保证受许可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一定的质量水平,如果商标所有人没有充分履行该义务,在法律上将导致包括商标权丧失在内的严重后果;而且在实践中,如果受许人在特许商标名义下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低劣,不仅会影响该网点的经营业绩,更会使整个特许网络的市场声誉受到损害。可见,特许人对受许人产品或服务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是维护特许商标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多数国际特许协议中,都明确规定了特许人的质量监督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实现: (1)规定特许产品或服务的配方、程式、原料以及其他质量标准; (2)监督生产过程中对质量标准的遵守程度,并可亲自聘请第三人进行质量检测; (3)对受许人的员工进行技术培训以及提供其他技术帮助。只有在商标所有者继续对商标使用实施控制,特别是对商品质量和商品销售条件实施控制的情况下,商品和商标所有者之间的联系才能维持。

维护特许商标权的另一重要方面是商标权遭受侵犯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获得充分有效的司法救济。虽然特许人作为商标所有人可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但受许人并不都能够完全成为侵权之诉中的原告。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2日通过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起诉;排他使用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不过许多特许经营协议中都规定了受许人必须在侵权诉讼中给予特许人全力协助,包括发现侵权时及时向特许人报告,积极帮助特许人收集侵权证据等,以保障整个特许网络的共同利益。

如果商标所有人发出许可证之后,由于他自己未履行续展手续,或因在冲突诉讼中败诉,或因其它原因,他的商标变成了无效商标,那么被许可人是否仍旧有权继续使用呢?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此的回答是:在不妨碍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他仍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为了防止将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时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被许可人最好能坚持在商标许可证中订立关于“许可人保证履行一切保持商标权有效的必要手续”的条款,以便一旦商标在许可人那儿无效而使被许可人卷入与第三方的纠纷时,能够按原合同的规定向原许可人索取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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