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和地域
时间:[2018-05-16]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项目组 点击:
特许系统的特色之一,就是加盟店有权使用总部的商标、商号而从事经营活动。
加盟店因为沿用了总部高知名度的商标、招牌、店名等营业象征,才得以在较短时间内得到消费者的认同,并拓展业务。
如麦当劳门前的“M”标志;肯得基门前灯箱上的山德士上校头像标志。
总部对于加盟店的管理,也应基于商标、商号等的授权。
因此,加盟合同的一个基本内容就是许可使用的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决窍等等。合同应明确规定它们的名称、登记号及其它登记注册情况、有效期、许可使用的内容、时间、方式和地区等事项。
例如,合同中订有这样条款“甲方同意乙方在本期契约关系存续中,可以使用‘××店’之商号、商标”。
合同期限短则一年两年,长则十年八年,最长可达二十年,通常为三至五年。
期限的长短与行业特点、加盟店的投资大小、投资回收期长短等因素有关。
同时,合同应规定延长或者续订合同的条件和期限。
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
“合同到期后,乙方(被特许者)要求延续特许经营期限的,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前60日,向甲方(特许人)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续签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未提出申请的,合同终止。”
特许权使用的地域通常是指被特许人有权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地域范围,它通常是用来限定被特许者使用特许权的空间范围。
同时,它也可以用来限定特许者在特定地区发展加盟商的数量,防止因特许者贪婪而无节制地发展加盟店,避免特许体系内部发生恶性竞争,危害整个特许体系的健康运作,从而维护被特许者的利益。
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特许人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再在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范围内发展其他加盟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