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条件
时间:[2019-05-28]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1、因缺乏特许经营资质而主张解除
虽然特许人缺乏相应特许经营资质及未能履行相关备案或者披露信息义务不能够导致合同无效(前文已述),但是特许人的这种行为直接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被特许人(或者说加盟商)构成了不当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特许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中,一般只要特许人缺乏相应经营资质,南京法院基本上都会判决允许解除合同,并判令特许经营者承担退还加盟费、赔偿损失等责任。
2、合理期限内的法定解除权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是行政法规赋予被特许人的一项法定单方解除权,其目的在于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被特许人一定的“冷静期”。该项权利不能通过合同的约定予以排除,即:即使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后不得退出加盟、提前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加盟费”等,该约定也不能产生效力。
一般而言,只要合同签订或者加盟的时间不长,占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南京法院都会确认被特许人的该项法定解除权。



